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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东电力应收帐款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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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东电力管理制度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应收款项管理制度
(2003 年 8 月 13 日公司 2 届 12 次董事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应收款项的周转速度、提高变现能力,降低应收款项的数量、减
少坏账损失,按照财政部财企[2002]513 号《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
知》的要求,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
是本公司的主要流动资产之一,其管理状况直接影响本公司资产的质量和营运能力。
第三条桂东电力所属各单位应执行本制度,各控股子公司可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
况,决定遵照或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措施
第四条建立应收款项台账管理制度。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分门别类地设立应收款项台账,详细反映本单位各业务部
门、个人以及各个客户应收款项的发生、增减变动、余额及其每笔账龄等财务信息。同
时加强合同管理,对债务人执行合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防止坏账风险的发生。
设置应收款项台账的责任部门分别是:
应收账款销售、营销或客户服务部门;
预付账款物资供应部门(非物资采购业务除外);
其余应收款项财务部门。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定期(应收账款至少每月一次,其余的应收款项每年一次)编制
应收款项明细表,反映应收款项的余额和账龄等信息,并及时分析应收款项管理情况,
提请本单位负责人或主管领导以及相关的业务部门(财务部、审计部)采取相应的措施,
以减少企业资产损失。
第五条明确合理持有时间,设定借款最高限额。
应收款项各项目允许合理持有的最长时限规定如下,到期未冲销或收回则为逾期,
应进行催收:
应收账款:在不与税法抵触的情况下,从会计核算上确定为收入实现之日起,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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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东电力管理制度
前书面约定付款期限外,以一个月为限(天数按所属月份计算);
应收票据:承兑汇票上载明的兑付有效期的最后一天;
预付账款:从货物运抵目的地之日起,或从撤销合同之日算起,已届满一个月(自
发生之次日起满 30 天,下同)。
其他应收款:除事前已约定借款期限和内部人员借出限额内的长期周转金外,其余
的时限为从发生之日算起,已届满一个月。
各单位应书面拟定本单位需借出长期周转的备用金的人员范围和最高限额,以及因
工作需要临时借支和非因公借支的最高限额和批准权限,在本单位审议通过后实施,同
时报送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备查。
第六条建立应收款项催收责任制度。
各责任部门应依法理财,对即将到期的应收款项,应及时提醒客户依约付款;对已
到期或已逾期的应收款项,应积极采取各种合法、有效的方式进行催收;对重大的逾期
应收款项,应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各责任部门应把应收款项的催收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个人,或由若干人组成的工作
小组。
对应收款项的每次催收行为,责任部门和人员应保留催收行为的书面凭据(最好由
债务人签收或盖章、签字确认),或在台账上对口头磋商的有关情况作好记录。
各单位在追索逾期应收款项过程中,按照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或国家法规的规
定,支付给专门收账的机构或人员的劳务费用、诉讼费用,可凭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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