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抢夺罪立案、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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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情节
量刑标准
三年以下
抢夺数额达15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
抢夺致人受伤,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重伤一人或者自杀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抢夺数额达1万元的
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数额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抢夺数额达750元,不满1500元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抢夺数额达4万元的
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额每增加3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抢夺导致他人重伤、自杀,或者数额达2万元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额在2万元以上,未达4万元的,每增加3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十年以上
抢夺数额达30万元的
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数额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
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抢夺导致他人死亡,或者数额达15万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数额在15万元以上,未达30万元的,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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