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标准
【英文名称】Hygienic standard for water consumption in rural areas
【标准编号】GB11730-89
【代替编号】
【颁布单位】卫生部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内容】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县镇以下的农村自来水的设计与建设。
2 用水量标准与时变化系数
生活饮用水量标准与时变化系数根据给水卫生设备类型、供水条件和地区条件分别按表1和表2确定。
表1 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标准(最高日) L/人·日
气候分区
供水条件
给水卫生设备类型及最高日生活用水量
集中给水龙头
龙头安装到户
无洗涤池
有洗涤池或有洗涤池及淋浴设备
Ⅰ
Ⅱ
Ⅲ
Ⅳ
Ⅴ
计量收费供水
20~35
20~35
30~50
30~50
20~40
30~40
30~40
40~70
40~70
35~55
40~70
40~70
60~100
70~100
50~80
Ⅰ
Ⅱ
Ⅲ
Ⅳ
Ⅴ
免费供水
40~60
50~70
60~100
70~100
50~90
85~120
90~140
100~180
100~180
90~140
注:(1)本表所列用水量包括农家散养的猪、羊、禽类的饮用水量,但未包括大牲畜及集体和专业户饲养的猪、禽的饮用水量和浇庭院菜地的用水量。
(2)免费供水条件下,当龙头(包括户用与公司)安装在室外时,如排水方便,可在龙头下自由淋洗者,其用水量按有洗涤池的标准考虑。
(3)水网地区或地面水水质良好、使用方便的其他地区,设计时宜采用低值;缺管良好地面水体或生活水平较高的地区宜采用高值。
(4)定时供水者,宜采用较值。
(5)按户或按人固定收费者,设计时应按免费供水标准选用。
(6)气候分区的说明收费者,设计时应按免费供水标准选用。
(7)其他地区的农付生活饮用水量标准,可根据地区气候和人民生活习惯等具体情况,参照相似地区的标准确定。
表2 农村最高日用水量时变化系数(K时值)
村镇用水人数
人
<500
500~1000
1000~3000
≥3000
K时值
全日供水
~
~
~
~
定时供水t≥8h
~
~
-
注:(1)工、商、副业较集中的村镇宜采用低值。
(2)人数少的小村应采用高值。
3 标准的监督执行
本标准由建设和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各级卫生防疫站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
附录 A
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标准气候分区详细说明
(补充件)
A1 第1分区
第1分区包括:黑龙江和吉林的全部,内蒙古除乌拉特后旗、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外和辽宁除属第Ⅱ分区的东沟等18个县、市外的地区,河北的围场、隆化、丰宁、沽源、赤城、康保、张北、崇礼、张家口市、尚义、万全、宣化、怀安、阳原、蔚县等15个县、市、山西的天镇、阳高、灵丘、广灵、大同、浑源、大同市、左云、怀仁、应县、繁峙、右玉、山阴、代县、平鲁、朔县、原平、偏关、神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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