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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重大事项决策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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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重大事项决策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事项决策,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防止决策失误和违规违纪问题发生,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依据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事项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重大事项决策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坚决防止和纠正违法决策。
(二)科学决策原则。重大事项决策必须以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研究以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决策前要组织专家学者和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论证。
(三)民主决策原则。重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建议。
第三条重大事项决策必须经市委、市政府集体研究决定, 严格按照相关会议议事规则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任何人不得违反。不得以文件传阅会签、碰头会、纪要、个别征求意见等代替集体决策。超越法定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决策无效。
第四条遇重大突发事件和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时,主要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通报。
第五条提交市委、市政府研究的重大事项,各个环节应遵循程序,注重质量,提高效率。
第二章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重点是重要规划、重大工程项目、大额财政资金使用、国有资产处置、国土资源管理等。
第七条重要规划: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三)重要区域的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等。
第八条重大工程项目:
(一)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二)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
(三)与社会民生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的建设项目;
(四)在项目实施中重大规划调整、重要设计变更、超预算追加投资10%以上的重大问题;
(五)工程招投标涉及的其他重大问题等。
第九条大额财政资金使用:
(一)财政收支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
(二)500万元以上预算外财政投资项目;
(三)政府采购涉及的其他重大问题等。
第十条国有资产处置:
(一)市级单位占有、使用的重大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和注销;
(二)政府退出控股地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等。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管理:
(一)土地资产运营(土地招拍挂、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划拨);
(二)市级审批权限的矿业权交易及许可等。
第十二条其他需要由市委、市政府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十三条市委决策机构为市委常委会、市委全委会。市政府决策机构为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需由市委、市政府共同作出的重大决策,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研究后,再提交市委常委会或全委会决定。由市委或市政府分别作出的决策,需分别经过市委常委会或全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集体研究作出。提交市委、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分别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决策前的准备:
(一)重大事项决策议案一般由分管或主管领导提出,并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形成决策方案,对需要进行多个方案比较研究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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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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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