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为何区分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众所周知,合同是合同文件的简称。建设工程合同文件一般有如下构成: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其他合同文件。其中,通用合同条款与专用合同条款一般合称为合同条件。
为什么合同条件要分为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两部分呢?
例如:全国范围内行业适用的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等等;地方范围内适用的范本: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等;其他合同范本,专业工程如上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家装合同范本,还有分包工程合同范本等等。范本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施工合同范本的名词定义指出: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各类范本中的通用条款是根据《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同时,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中的惯例以及施工合同在签订、履行和管理中的通常做法,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的基础性合同条款。建设工程虽然具有单件性,不同的工程在施工方案以及工期、价款等方面各不相同,但在工程施工中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是统一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基本一致的,对于违约、索赔和争议的处理原则也是相同的。因此,可以把建设工程施工中这些共性的内容固定下来,形成合同的通用条款,实际工程可以直接原文不加修改的引用。这种做法的优点是直接使用普遍熟悉和流行的工程管理制度,提高效率,保证公平。
发包方与承包方结合具体工程,经协商一致,可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履行中是否执行通用条款要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如果专用条款没有对通用条款的某一条款作出修改,则执行通用条款,否则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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