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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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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05年08月15日【大中小】
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青岛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试行)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的管理,规范其设施设置行为,维护市容整洁、美观,美化城市环境,依据《青岛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户外广告、招牌标识的范围
本规范所指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交通工具、亭体、空间及其他位置所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招贴(布告)栏、路牌、标志牌、候车亭、实物造型广告及其他广告形式等;
户外招牌标识设施,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用地范围内,在户外设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识、字、招牌、指示牌、灯箱、霓虹灯等。
第二条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必须与城市各区域的规划功能相适应,其形状、规模、色彩、图案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和谐。在主要商业街和迎宾路等两侧建筑上设置的广告和招牌标识,其画面应以有动感变化的为主。
(二)不得影响建筑物的整体形象。其支架不得裸露,影响市容观瞻。在残旧的建筑立面设置,应进行建筑立面装修,整体设计制作。外打灯广告的射灯支架不得与广告幅面分离设置,且颜色应与周边环境、色彩相和谐。
(三)不得影响航空安全。机场及其周边地区禁止使用霓虹灯、闪烁光源和红色光形式的户外广告。
(四)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在所发布的户外广告幅面内的右下角标注广告发布单位、联系方式和广告设置许可文号(霓虹灯式广告除外)。
(五)鼓励广告经营单位、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户外广告、招牌标识。
(六)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质量要求。
(七)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桥梁、隧道管理口、道路收费口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生产或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遮挡绿地、影响绿化景观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绿化设施的;
(五)遮挡风景旅游区的海域、山体景观、城市雕塑和景观设施的;
(六)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七)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内或者载体的;
(八)占用或影响残疾人设施的;
(九)机动车车行道净空;
(十)妨碍消防通道、遮挡建筑物窗口和在建筑物特色装饰细部、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的及利用透空式围墙、护栏、特色石墙的。在二层以上、多层和高层建筑物的窗间墙、窗肚墙设置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的。在两相邻建(构)筑物之间跨越式架设,影响建(构)筑外观的;
(十一)在车辆的前后身和车辆顶部。在车窗玻璃下沿以上和遮挡车窗的、利用出租车顶灯的;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不得设置的规定。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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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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