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临湘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湾工业园、儒溪工业园,市直各单位:为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文件精神,现公布《临湘市征地补偿标准》(见附表),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09〕16号)文件执行。二、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渔场国有农用地的,可参照执行征收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坑塘水面、农村道路及设施农用地等参照执行邻近水田(非基本农田)补偿标准。征收牧草地参照执行园地的补偿标准。征收其他草地、坟地参照执行邻近林地(非经济林)补偿标准。非线性工程跨区域(片)征地时,可按适当从高原则执行同一补偿标准。对国家和省兴建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补偿标准,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根据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各征地单位要严格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51号)及《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53号)文件,确保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四、各征地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市政府和我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要求,及时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有保障。五、其他规定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文件执行。本标准按省政府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附件:临湘市征地补偿标准表二O一O年五月十八日主题词:土地补偿标准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公布临湘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