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
员工疗养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进员工的身心健康,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育和激发广大员工的爱企热情,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使公司的员工疗养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享受疗养对象
第二条享受疗养的员工应是在本企业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员工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员工。
第三条市级以上在职劳动模范的休养按《河北省员工劳动模范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疗养的形式与内容
第四条员工参加疗养原则上根据公司整体效益运营情况统一安排,每次7-10天。
第五条员工疗养要从实际出发,开展多种形式的疗养活动,利用疗养机会组织大家游览祖国河山、了解历史文化,参观革命传统教育基地,使员工通过疗养得到休息、受到教育。
第四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各部门要合理安排生产、调配人员,在不影响生产经营的前提下组织好员工疗养。对因工作需要不能落实疗养计划的员工,由工会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七条凡当年已参加疗养的员工,在同一年度内公司不再安排其他形式的休养,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八条各部门按规定条件确定疗养人员,人员落实由各部门领导严格把关。休养团队安排好后原则上不做调整,凡已报名参加疗养活动又不能按时参加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负担。
第九条员工疗养可带直系亲属1-2人,费用自理。
第五章年度疗养人员的确定
第十条员工参加疗养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3-15年的员工每三年一次,15年以上的员工每两年一次,具体人员由各部门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连续两年的先进个人增加一次疗养。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疗养待遇:
(一)上年度或当年事假累计超过10天的;
(二)上年度或当年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
(三)上年度或当年工伤假累计超过半年的;
(四)上年度或当年受党纪或政纪处分仍在处分期间的;
(五)年内公司安排出国的人员当年不再安排疗养。
第六章疗养的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工会为员工疗养工作的组织者,应坚持全心全意为员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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