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人员评定伤残等级流程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随交本人的负伤档案记载材料、负伤时的原始病历资料,旁证材料,以及申请人简历、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半身彩色照片四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患法定职业病人员,还须附市卫生局指定的职业病鉴定机构出具的诊断鉴定。
2—1、申请人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审查后认为材料齐全,符合评残条件,同意申报评定伤残等级的,应写出报告,连同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及其提交的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其人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
2—2、申请人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审查后认为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评残条件,不同意申报评定伤残等级的,连同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材料退还本人。
3—2、经区县民政局审查对材料不全、不符合评定伤残等级条件的,签发《不予评残(备案)决定书》,并做好申请材料(复印件)的整理归档工作。
3—1、经区县民政部门初步审查、符合评定伤残等级的,填写《上海市伤残人员评定伤残等级报批表》,连同本人申请、单位报告,以及其他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市民政局。
4—2、市民政局审核后认为材料不全、不符合评定伤残等级的,将上报材料退还区县民政局。
4—1、市民政局审核后、对符合评定伤残等级的,开具《伤残等级检评介绍信》(有效期为30天),连同上报材料一并发送区县民政局。
5、区县民政局通知当事人领取《伤残等级检评介绍信》,由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医院检评,同时将有关材料归档。
6、申请人凭《伤残等级检评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医院检评。
7、检评后,《伤残等级检评介绍信》由指定检评医院发回市民政局。
8—3、申请人逾期未到指定医院检评的,由市民政局作不予评残处理,并在《上海市伤残人员评定伤残等级报批表》上填写有关处理意见,加盖公章后将区县留档的报批表寄至区县民政局。
8—2、申请人经医学鉴定未达到最低伤残等级的,由市民政局作不予评残处理,并在《上海市伤残人员评定伤残等级报批表》上填写有关处理意见,加盖公章后将区县留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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