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行政学院安徽经济管理学院
财务管理制度
(再次征求意见稿)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强化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干部培训、学历教育和科研咨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安徽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院特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各部门(各单位)。高校联办杂志社、非企业法人机构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等除执行国家制定的相应财务制度外,还必须执行学院的财务制度。
院属各部门(单位)财务管理应切实保障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预算规范执行、资产安全完整、财务信息真实准确,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学院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学院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院决算,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督促检查二级单位和基层单位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规章细则,规范学院内部经济秩序
;依法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财务管理体制,以及“预算统编、会计统配、采购统办、支出统付”的管理方式。明确各级各部门(单位)的财务审批权限和管理责任。根据学院制定的“三定”方案,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财权,给予各级各部门(单位)以下几方面的财权:
1、二级单位拥有对学院下达的预算经费和分配资源的统筹安排权
2、二级单位有权在学院统一财务规章制度下,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
3、二级财务单位有权管理本级经济事务。
第七条学院财务工作实行常务副院长负责制。
第八条学院设置财务处,作为学院的一级财务机构,在常务副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财务工作。
第九条学院事业单位部门因工作需要必须单独进行财务管理的,可设立二级财务机构或二级单位财务。学院内非独立法人单位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其经济运行规模较大的,可设立二级财务机构。
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院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院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检查。
人员编制少、财务工作量小的单位,可以实行报账制度,由学院财务服务中心集中核算和监督。
第十条学院内二级单位申请设立二级财务机构或二级单列财务,须经学院组织人事和财务处按财务机构设置的基本条件审查论证,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设立。
第十一条学院内部设置财务机构的部门,必须相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院内各级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上一级财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调动和撤换。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须由学院一级财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除独立法人单位外,学院其他部门单位不得在院外设立银行账户。各有关部门单位原在院外开设的银行账户归集到学院基本账户。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学院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学院实行全口径综合预算管理,各项收支纳入预算,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提高预算的完整性。
学院预算由院本级预算、二级财务单位和院属非独立法人单位预算组成,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院级预算是除独立核算的食堂经营收支以外的全部资金收支计划,预算收支内容与会计核算收支内容一致。
所属单位预算包含于院预算之内,由学院所属非独立法人的事业单位编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内容为:一是所属各部门(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二是具有特定用途项目资金的收支计划。
第十四条预算编制原则
学院编制预算包括二级财务单位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量财办事、收支平衡、注重绩效”的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第十五条预算编制方法
学院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学院中长期事业发展
规划、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重点工作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学院预算及所属单位预算必须各自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二级单位预算应按学院要求,按时按质完成预算编制任务,并及时报送财务处。
第十六条预算编制程序
学院预算由院财务处按照省财政部门关于编制预算的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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