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分工,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和中结算公司有关规定,以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相关部门办理融资融券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本管理规程的要求规范业务流程,控制业务操作风险。
客户申请与资格管理
第四条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实行推荐人制度。公司对营业部拟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前台员工进行统一培训,并定期组织资格考试。考核合格且符合其它条件的将获得推荐人资格。营业部应指定相关岗位负责推荐人信息的系统设置。
(一)融资融券业务推荐人新增、暂停和取消资格及推荐人信息变更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如下:
《融资融券业务推荐人申请审批表》(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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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将扫描件发融资融券部“融资融券推荐人报备”邮箱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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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融资融券客户指定推荐人的变更申请和审批流程如下:
《融资融券业务客户推荐人变更申请审批表》(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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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营业部推荐人在受理客户提出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应认真了解客户的实际需求情况,并向客户介绍业务资格申请的基本条件、公司相关的业务制度和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充分揭示业务风险。
第六条营业部推荐人受理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应严格审查客户资格,确保客户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个人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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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
,证券账户资产总值在50万元以上,且开户手续规范齐备。
,普通资金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都为实名账户,交易结算资金已纳入三方存管。
,无重大违约记录。
(二)机构投资者
,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
,证券账户资产总值在50万元以上,且开户手续规范齐备。
。
,普通资金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都为实名账户,交易结算资金已纳入三方存管。
、有效(如与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需附书面情况说明及工商登记机关的书面确认)。
、有效。
、有效(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有效。
,无重大违约记录。
第七条营业部不得受理下列客户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
(一)法律法规禁止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个人和法人;
(二)拒绝提供开展交易所需相关资料,或提交虚假资料的个人和法人;
(三)公司股东及相关关联人;
(四)公司认定其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不足以开展融资融券交易的客户或具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
(五)存在到期未清偿债务的客户;
第八条对于符合基本条件的客户,营业部应对客户进行投资者教育。推荐人应向其介绍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规则、需提交的资料、办理程序等内容,并根据客户参加投资者教育留痕记录填写《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育记录》(附件三)的业务资格申请阶段工作记录部分,经客户签字确认。对不符合基本条件的客户,应婉言拒绝其申请并做出解释。
营业部推荐人按照《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育记录》中客户签署《融资融券合同》阶段工作记录部分的要求依次完成风险揭示、合同讲解工作。
推荐人首先以书面方式向客户揭示融资融券交易存在的各类风险,其次向客户讲解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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