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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司法解释,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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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司法解释,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导读:就友为大家分享的“安全生产法司法解释,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资料,内容精辟独到,非常感谢网友的分享,希望这篇资料对您有所帮助。对于安全生产法的学习,要不断的深入了解,尤其是对司法解释的学习。下面就爱阅读小编整理了安全生产法司法解释,供你参考。
安全生产法司法解释篇一安全生产行政复议程序
1、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县安监局所属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授权而做出的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内向县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安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安监局或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市安监局不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受理:县安监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复议申请有缺项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经补正后,再立案受理;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函。
3、审理准备:市安监局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向县安监局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县安监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制作行政复议调查笔录。
4、作出复议决定:县安监局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本局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按规定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
安全生产法司法解释篇二安全生产行政复议的范围有哪些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查封、扣押的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7)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上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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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kang198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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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