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国酒茅台”商标的合法性2012-10-1715:35:12 来源:中国经营网查看评论进入光明网BBS 手机看新闻 2012年7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国酒茅台”商标初审公告后,在业内遭到质疑、围攻,在法律界也引发了热议、热评。那么“国酒茅台”商标能否注册?这个行为归根结底还是一个法律问题。“国酒茅台”注册的合法性其所在?成为当下热点话题。众所周知,一个行为能否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法律的保护,最关键、最根本是看该行为是否具有合规性、合法性。“国酒茅台”商标的注册保护也不例外。纵观近两个月来的评议,对社会各种质疑声音进行梳理汇总,质疑者们认为“国酒茅台”商标不能予以注册的主要“理由”,从法律方面讲,无外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国酒茅台”缺乏显著性。二是违反《商标法》某些禁止注册条款,例如不符合《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等法律规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不良影响;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违反《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损行业利益;存在不公平竞争等等。三是2001年至今,“国酒茅台”9次申请注册均被驳回,如今申请,法律无变动,成功注册,会导致公众质疑法律的公正性和政府的公信力。论证上述观点对与错,必须首先要准确认识和把握以下两个命题: 第一、作为申请人的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国酒茅台”,而不是“国酒”。“国酒茅台”是一件不可拆分的组合商标,是一件整体性极强的商业识别标志、指向特别明确的商品来源,经过长期使用,事实上已经成为显著性非常突出的商标。因此,“国酒”和“国酒茅台”的内涵和外延均完全不同。在商标法意义上,两者具有本质区别。第二、在审查一件商标可否依法注册时,至少要把握三个标准:一是审查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二是要审查商标是否存在禁用条款所指的情形。即要求该商标要有合法性、公允性、正当性;三是审查该商标是否有妨碍他人在先权利,包括有没有侵犯他人在先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企业名称字号权、著作权等。如果符合这三个标准,即可予以公告并登记注册。 在准确认识了“国酒茅台”商标及国家商标主管机关的审查标准后,再来探讨以下问题: 一、“国酒茅台”商标具备显著性。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备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一件商标的显著性主要来源于商标本身具备的先天显著性,或经使用后产生的后天显著性。所谓先天显著性是指商标符合《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所谓后天显著性是指商标本来并不具备显著性要素,但经过长期使用后产生的显著性。即符合《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该条规定的两款内容,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第一款规定的是: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如酒、液、醇、油、水、衣服等;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缺乏显著特征的。这些内容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注册的。但符合第二款规定条件时,即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便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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