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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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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复议申请人:姓名,男(女), 年月日出生, 族,市(农)民,住址: 电话:
死者:姓名,男(女), 年月日出生, 族,市(农)民,住址: (户口已注销)。
被复议申请人: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姓名
住所地:
第三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住所地:
复议请求:确认人社工认字(20XX)第号《工伤认定书》,行政行为违法,撤销上述认定书;重新认定死者为工亡。
事实与理由:死者生前与第三人具有劳动关系,已为劳动仲裁委认定, 年月日时在第三人工厂操作劳累了一天(连续1个月无休息,一天工作12小时以上)后下班摔伤在途中,后经治疗无效于9月17日死亡。申请人作为死者丈夫,2011年9月27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亡认定,被申请人于2011年11月26日作出人社工认字(2011)第号《工伤认定书》认定死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不属于工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正确适用法律,死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应该认定为工亡,申请人就本案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及被申请人违反程序法规定陈述如下:
一、被申请人作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工伤认定书》第号时,没有听取申请人对案件事实的充分陈述,在申请人依法申请举行听证程序时也没有启动听证程序,违背了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行为必须听证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准许申请人听证请求,未行听证程序,属被申请人程序违法。程序违法是根本违法,复议机关仅依此就可撤销号认定书,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撤销上述号认定书。
二、号《工伤认定》适用法律不当,死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六款原文:“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上述规定的立法理论及立法原意无疑是保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死者受伤而导致死亡的事实是发生在下班的途中,这一点不容置疑。首先,死者的死亡符合认定工亡的前提条件,本案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2、本次事故是道路交通事故也无异议。此事实已为有权认定机关认定。那么的死亡符合第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之二。
3、本次事故中, 本人没有违反道路交通规则和规定,严格说是一次意外事故,逻辑上推断,意外事故可以没有责任人,就本案而言,事故中没有责任。十五条第六项所称不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界定,有合理的宽容性,只要不是故意违章、违法、自杀自残行为就符合本条、本款。那么,
的死亡符合该条款的第三个条件。
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六项是否有其他相反有效解释和其它规定:单方事故致伤、亡的不适用该条款?没有。那么单方交通事故、亡认定为工亡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核心内容和条件,死者均满足: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事故中死者无主要责任(未发现);既单方事故不适用上述法律的规定或有效解释。
那么,被申请人不认定死者为工亡的行为即属违法行为,具体为使用法律不当而致认定违法,包括适用程序和实体法。
三、第三人在交通事故中虽无直接过错,但其强制全厂工人(包括死者)加班加点,连续不安排休息及所作产品含毒素成份,均是导致死者意外死亡事故的诱因。申请人将保留向社会救助乃至调查第三人违法违规行为行为权利。
总之,被申请人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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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xunlai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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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