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合同篇一: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合同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等自愿、互惠互利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将工业园()土地一宗出让给乙方用以建设加油站,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如下: 一、土地面积:南北长米,东西长米,计平方米,其中出让面积平方米,租赁面积平方米。该宗土地位于镇政府驻地东南,东至养殖区,西至莒中路,南至园区道路,北至玉平预制厂。二、出让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三、该土地由乙方自己出资办理国有土地手续,甲方无偿帮助乙方协调与莲花岭村、土管局及相关部门关系,本着又快又省钱的原则办理。办理国有土地的征地费中应该返还给村的部分直接返给村,作为土地一次性补偿;乙方未办理国有土地手续而使用的其他土地按租赁形势交纳租赁费,每亩每年元。签订合同之日交足五年租赁费,其后以此类推。本土地以前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党委政府和村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建设与经营。四、乙方须在签订合同后60个工作日内开工建设,在一年内将加油站建设好并投入经营。五、甲方支持乙方在本地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并维护乙方正常的建设、生产、生活秩序。六、违约责任。在出让期内,甲乙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不得违约,如有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须赔偿对方因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支付对方违约金万元。七、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八、本合同一式三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镇司法所一份存档。甲方: 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篇二:土地出让合同白银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甘让(D白[XX])第号(待签样本) 白银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白银市国土资源局; 通讯地址:白银市白银区北京路436号; 邮政编码:; 电话:。受让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臵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坐落于白银市。宗地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图。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式为拍卖出让,用途为用地。第六条出让人同意在受让人缴清全部出让价款10日内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范围内场地平整,周围基础设施达到“五通一平”,即:通路、通电、通讯、通水、通暖、场地平整。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整(¥万元)。第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万元(¥万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第十条受让人同意在60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十一条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二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万元(¥万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第十三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详见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第十四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年月日之前开工,在年月日之前竣工。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五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第十六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办理: (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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