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国家赔偿相关基本理论·········································································2-19页国家赔偿案例评析··············································································20-27页国家赔偿相关基本理论目录第一部分国家赔偿的概念简析第二部分国家赔偿产生的学理探究第三部分国家赔偿责任的观念及性质第四部分国家赔偿的理论学说第一部分国家赔偿概念的简析一、国家赔偿基本概念辨析(一)国家的含义1、“两个极端”理论:把国家等同于一种或多种非常具体的特征的论证;把国家只当做政治互动的制度,被等同与社会并消失在普遍性中。——(美)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应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57页2、法律规范层面的含义是一个有序的集合体,是人民为在人类发展史中展示并发扬其特征而联合成的。国家活动的整体就是通常所说的三分论:立法、司法、行政。——(德)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刘飞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2页3、赔偿责任主体任何行使公权力的主体都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的主体实质上是国家和其它公法主体,比如德国法国的公法人、英国的地方政府。●“国家赔偿”的“国家”一词,是公权力主体的代称。——高家伟:《国家赔偿法》,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页(二)赔偿的含义1、不具有金钱或财物给付性质的,不属于赔偿。(例:甲受到了乙玷污其名誉的辱骂,精神上受到了巨大伤害,后乙向甲道歉,甲接受。)2、具有金钱或财物给付性质的,一定属于赔偿?(例:被窃物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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