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文件
鄂州市农村新型社区(中心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鄂州政规[2009]4号
总则
为了加快我市农村新型社区(中心村)(以下简称新社区)建设步伐,改善和提高农民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社区是指对分布于市域除主城、新城、特色镇、其它乡镇城区和镇区规划发展控制范围之外的现状村庄居民点通过政策控制、引导和激励,向地域位置较居中、基础条件较优越的中心地集并,形成的具有人居环境和产业发展条件、社区服务和社会管理功能,基础设施、环境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配套,建筑和景观风貌较为突出的农村集中居住生活区域。
新社区分为中心社区、一般社区和基层居民点。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社区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新社区规划建设管理的组织和实施主体,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新社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新社区规划和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建设规模、速度、标准与当地经济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体现风貌特色;
迁村腾地,规模集并,鼓励统建,集约节约用地;
近期规划与远景发展相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
新社区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新社区规划分新社区布点规划和新社区建设规划。
新社区布点规划分中心社区和一般社区布点规划。
新社区布点规划遵循“用地集约节约、产业发展优化、聚居人口适度、服务半径合理、资源配置有效、功能相对完善、地方特色明显、公共安全保障”的原则,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新社区布点规划应与“一主三新十特”的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以“中心社区—一般社区—基层居民点”的农村居民点体现规划为补充,逐步形成我市城乡一体化的空间规划布局体系。
新社区布点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其他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
中心社区布点规划按照将一个规模较大、区位和基础条件较好的行政村或者几个规模较小但村民居住较集中的行政村规划确定为服务功能强、带动作用大的中心社区的原则编制。人口规模一般在2000人以上。
一般社区布点规划以规模较小且村民居住相对分散的行政村为规划对象,且原则上只在未设中心社区的行政村设置一处。一般社区应当具备一定的集聚效应和吸纳能力,可以承接该行政村域范围内的自然村湾集并。人口规模一般在1000人以上。
对具备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自然村落,规划确定为基层居民点:
现状具有历史文化特色和旅游价值的古村落、古建筑、纪念性建筑和居民;
村域面积较大,耕作半径较远,集并后对生产生活带来不方便的;
现有自然村湾居住户数和人口较多,有一定规模和基础设施的。
对未纳入新社区布局规划范围,且不能撤并的基层村,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整治规划。
新社区按以下三种类型进行规划布点:
特色主导型社区:以区位条件为依托,以特色主导产业为支撑,规划建设成辐射能力较强,范围较大,集聚效益较高的新社区;
生态田园型社区:以湖、库、港、山等生态景观资源为依托,以特色生态、旅游、服务产业为支撑,规划建设成具有山水景观风貌的新社区;
文化旅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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