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爆炸物品管理,为确保公司正常安全生产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结合公司实际指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爆炸物品是指炸药、雷管、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等各类爆破器材。第三条公司爆炸物品的领取、储存、运输、使用、清退,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进行,并严格执行爆炸物品相关管理条例及各岗位责任制。第四条领取、保管、使用爆炸物品的职工,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新录用的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管领导即矿长负责;当班班长、跟班矿长、矿长每天要询查爆炸物品领取、使用、清退、登记等情况,对所管辖范围内爆炸物品情况做到心中有数。第五条使用爆炸物品的各单位,必须制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教育职工群众严格遵守。第六条使用单位在领取火工品后要安全运往工作面,装药前要严格操作规程,在确认无禁止现象时,安全装炮。放炮前要由班长、安全员、放炮员认真对打设的炮眼、装填情况进行检查,清查无误后,放好警戒,确认无危险时方准放炮。要记请响炮数字,如有哑炮、残爆,要按照规程安全排除,认真收集哑炮、残爆的火工品,严禁违章爆破,认真填写“一炮三检”。第七条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由公安机关发给《爆破员作业证》。爆破员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时,应将《爆破员作业证》交回原发证单位,严禁无证上岗,严禁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第八条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专人负责指挥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警戒网;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必须使用专用哨子,待危险区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准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解除警戒信号。第九条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破物品,必须经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核准当班爆破物品使用计划签字后,由矿长批准发放爆破物品,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必须当天退回。第十条爆破员下班后当班剩余的爆炸物品要严格执行清退制度,当班清退,严禁私自存放、赠送他人。第十一条公司安全监察部依照本规定,对各生产矿井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及时落实检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在使用爆炸物品中,存在不安全隐患,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个人处以100元—500元罚款,单位处以1000元—2000元罚款。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非法销售爆炸物品和私藏、私带、滥用、盗窃爆炸物品的,除没收其爆炸物品外,应视情节轻重,属于个人的,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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