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审价合同
篇一:建设工程委托审价合同
合同登记编号:
项目名称:
委托人:
受托人: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有效期限:
建设工程委托审价合同上海正弘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市) XX年月日 XX年月日至年月日
建设工程审价委托合同
甲方:
乙方:上海正弘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原则,结合技术经济服务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开工日期:
4. 竣工日期:
5. 建设单位:
6. 施工单位:
第二条:审价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完成上述工程竣工结算审价。
第三条:审价依据
1. 招投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竣工图、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会议纪要等;
2. 工程竣工结算书;
3. 相关定额及有关现行价及造价信息。
第四条:审价原则
1. 在工作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合法的原则;
2. 认真、细致、周到地进行审价服务工作。
第五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 甲方可向乙方索取与委托内容有关的技术经济报告;
2. 甲方可向乙方询问委托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内容(政府规定者例外);
3. 甲方可向乙方阐述对工程及具体问题的意见;
4. 甲方应向乙方及时提供所需的有关书面资料;
5. 甲方为乙方的工作开展提供必须的配合;
6. 甲方须按约及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第六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可向甲方索取与委托内容有关的各类技术经济资料;
2. 乙方可要求甲方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补充有关资料;
3. 乙方可要求甲方在工作进展中提供必要的配合;
4. 乙方应保证在委托工作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合法的原则,认真、细致、周到地进行服务工作。
第七条:合同费用
1. 收费标准:按沪建计联(XX)第834号、沪价费(XX)第056号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
(见附件)
2. 支付方式:乙方出具审价报告后,甲方在一周内支付审价费用。
第八条:协议时效
1.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 双方确定,本协议所含的工作内容至工程审价完成后结束。
第九条:违约责任
1. 如发生违约,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妥善处理。
2. 双方调解不成,可申请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条:其他
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或签定补充协议,所达成的一致意见或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 本合同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二份,副本二份;甲方持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乙方持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此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表人):
电话:
021- 传真:
地址:
邮政编码:
合同签订日期: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表人): 电话:021- 传真:021- 地址:上海市宛平南路590号2号楼首层A 室邮政编码:XX30 二○○六年月日
篇二:XX审价合同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项目名称:
1. 服务类别: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 住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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