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通知
篇一:广告发布合同条款附件内容
广告发布合同条款附件内容
某某广告与广告客户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依法,自愿的原则就广告业务的委托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充分理解合同项下内容,自愿以合同双方主体的名义在合同主页正面签字并加盖公章,自觉遵守合同一切条款。
,组织或个人,包含广告代理公司和直接客户。
、制作、媒体经营发布业务的某某(北京)国际有限公司。
(加盖红章)和合法发布其广告内容的相关证明文件(加盖红章)。
、企业认证的,需要提供相应的认证机构的证明文件。广告内容涉及他人肖像权或知知识产权的,需要出具权利人的使用授权证明。
。
,对其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广告画面和文字内容,某某广告有权要求客户修改。双方有争议时,某某广告保留拒绝发布的权利。由此引发的制作、发布延误由广告客户承担责任,某某广告将不给予补偿与顺延。
、地铁运营安全隐患及相关部门质疑的画面,双方将协商解决。若此情况发生时,经双方协商,可取消有关部分的合同,而未被取消的合同部分仍然生效。
,如规格、材质类型、强度等,广告客户应委托某某广告统一制作广告片,另行签订制作合同。如因广告客户未按时提供符合《某某广告制作须知》要求的制作素材等原因延误上刊,某某广告不予补偿发布期。
,须按《某某广告验片及送片标准》执行,否则不予上刊。自行制作画面一律收取上刊费。如广告客户未按时交付合格成品致延误上刊,某某广告不予补偿发布期。
某某广告对广告客户的广告发布材料在安装或维护时因疏忽导致的损坏负有赔偿责任,承担受损广告材料的印刷成本费用。对于非某某广告所能控制范围及因素导致广告材料受损坏或损失,将由客户自行负责。
发布终止后,广告片将被下刊并销毁。如广告客户拟收回广告片,应在广告合同中予以说明。如未说明的,应在发布终止前一个星期书面通知某某广告,广告片将保留一周,逾期销毁。
广告发布以广告上刊后某某广告给予广告客户的发布证明为依据(正常发布),如广告客户有特殊要求请在合同签订时书面通知某某广告,否则视全过程发布。
、位置的变更、媒体实际起租日
,如客户须指定位置,则另须加收15%的定位费。如因施工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某某广告有权把受影响之媒体广告暂时移到其他相同价格(或等级或线路)的位置,并通知客户;广告客户在广告发布期内如需更换画面的,应遵循新广告上刊流程来运作。
,广告画面的实际上刊日与合同起租日前后相差7天均属正常。如果实际上刊日与合同起租日不一致的,第一批广告在媒体上的刊挂日为媒体的实际起租日,租用到期日亦相应顺延。媒体租金自实际起租日起计。
,政府或公共交通部门之临时调动、定期维修保养、施工等属正常情况,以至合同所涉及之位置(或线路)或发布时间会出现短期变更亦属正常。因政府或公共交通部门之原因,发布位置及时间有调整的,某某广告应向客户提供上述部门出具的相关说明。因政府或公共交通部门之原因,发布位置需变更的,某某广告应在通知客户后调整至同级别位置,发布时间变短的,媒体公司应在通知客户后另行延长时间,没有位置或不能延长的,应退还相应合同价款。
d."起租日”指本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期首日,起租日并不一定是媒体实际起租日。媒体实际起租日”指第一批广告在媒体上公布之日(非最后一张广告在媒体上公布之日)。本合同广告的上刊周期需要4-6个工作日。本合同媒体的实际起租日,由某某广告根据第一批广告在媒体上刊公布的情况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
。因客户原因租用媒体未全额发布广告,某某广告有权对本合同赠送媒体进行调整。
,方可保证广告的正常刊挂。 1)近期合同(合同签订日至广告发布起始日少于3个月的合同) a)广告发布日前两周支付总金额的50%; b)广告发布日后两周付清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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