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视角下我国影子银行监管制度分析金融法视角下我国影子银行监管制度分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中小企业、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对于金融流动的需求不断增加,而传统的银行金融业务导致了其面临着融资难的问题,也成为阻碍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影子银行得以兴起,在受到越来越多关注的同时,其监管问题也逐渐进入了人们的视线中。 ,我国金融学家给出了影子银行的定义:处于现有银行体系之外的一种新型信用媒体体系,其主体是从事金融信用活动的机构,一般情况下指民间金融组织。不过从实际情况分析,影子银行的覆盖面更加广泛,不仅包括了民间金融,还包括了委托贷款、小额信贷等组织形式。影子银行的出现,对我国现有的信贷渠道进行了拓展,帮助中小企业解决了融资难的问题,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1]。相比较传统银行,影子银行具有两个非常明显的特征,一是金融的脱媒性,这也是其核心特质,借贷双方不需要依靠银行贷款进行融资,而是可以通过货币市场、特殊目的实体以及融资机构等非银行渠道,获取所需的资金,资金绕开了传统的银行体系,可以直接从拥有者输送到需求者手中,降低了传统商业银行的在融资中的重要性,逐步实现了由“它融资”到“自融资”的过渡;二是业务的表外性,金融脱媒性的存在使得影子银行的融资和贷款业务不需要受传统银行监管体系的控制,使得业务从传统的表内性转化为表外性。这两个基本特质,可以说是对影子银行进行界定的核心标准,更是对影子银行进行规范监管的切入点。 ,对于影子银行的监管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完全没有进行监管,另一种是虽然处于监管状态,但是监管力度薄弱,相关法律制度体系不健全,存在着规避监管的情况。从金融法视角分析,在影子银行及其相关业务的监管中,虽然对监管主体以及监管内容进行了落实,但是由于缺乏完善的监管制度体系,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一是监管主体不明确,职能交叉问题严重,如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时,需要同时接受省级金融办以及中央财政部门等的监管,管理相对混乱;二是没有能够实现高效的协调机制,多头监管模式下,监管主体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交流,信息无法共享,使得监管质量和监管效率难以提高,也无法对风险隐患进行有效规避;三是缺乏合理恰当的监管措施,缺乏相应的法律监管依据[2]。 ,想要切实做好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工作,完善相应的监管制度,就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方法。构建监管机制一方面,从宏观审慎监管分析,为了对影子银行的发展进行引导,构建稳定的金融发展秩序,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规避,推动影子银行的稳定健康发展,应该从宏观层面上,强化对于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工作,杜绝监管套利问题的出现。而想要实现这一目标,那必须具备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对影子银行在运营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金融风险进行有效识别,通过切实有效的监管政策,强化宏观审慎监管的力度;另一方面,从微观审慎监管分析,为了能够帮助影子银行规避业务流动性风险,必须落实强有力的审慎监管措施,对理财资金的流动方向进行明确,同时做好组织资本的管理工作,强化整体抗风险能力。不仅如此,还必须以此为基础,构建针对信托产品的登记制度,从侧面提升管理能力,对于存在的明股实债问题,应该严格惩处,通过完善微观审慎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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