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题目: 对应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法律对策研究
学号: XXXXXXXXXX
姓名: 蒙珺
导师: XXX
专业: XXXX
年级: XXXX
中国政法大学广西区委党校广西行政学院
2011年5月13日
一、选题依据(目的、意义、学术价值、该课题国内外研究现状、本人学术准备情况)
(一)选题目的
土地制度是农村各项制度的基础和核心,主要目的是要扩大农民对于土地的财产权力,是关系到8亿农民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也是学者们研究的热点。现行农村土地制度是与农村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有利于保障农民的权益。但是,现行制度存在产权界定不明确,不利于优化配置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资源;农村土地条块分割,构成农业产业化进程的障碍;农村土地建设用地制度不完善,制约农村社会的发展,农村土地社会负担过重,不利于农业的发展壮大和农村社会公平的实现;征地制度不合理,损害农民利益等问题。笔者试图通过探讨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应遵循的原则和改革的发展趋势,总结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尝试提出了改革和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法律对策。
(二)选题意义
一、现行土地所有权制度已经成为农业结构调整的制约因素
广义的农业结构可以理解为农业部门的技术、经济和社会要素的比例关系。狭义的农业结构可以理解为各种不同规模农业企业的比例关系。农业结构政策就是使农业结构能够适应一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调整政策。农场规模问题是农业结构政策中的最关键问题。
中国在1978年开始的农业改革中,绝大部分村庄使用了按人口,或者按人口和劳动力平均分配土地使用权的方法。这种平均分配的结果导致了户均经营耕地面积很小,同时却有很多地块。在现行土地使用权结构下,每个村民都有权作为土地使用者。由于村民人数是变动的,在第一次土地使用权分配以后,为了适应村庄人口的变动,村集体必须根据新增人口重新分配土地使用权,经常重分土地导致了户均经营耕地面积的进一步下降和地块的进一步细碎。由于现行土地法构建的基本特征是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与村民身份相联系,尽管法律允许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是并没有具体规范土地转让的相关法律,尤其是经济补偿方面的规定。调查资料表明,在有些乡村企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农户劳动力已经基本转移到非农产业,农户的收入来源90%以上来自于非农业。然而,这种结构性变化几乎完全没有导致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与农户就业和收入结构的变化之间几乎不存在相关关系。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严重滞后说明现行的土地制度已经成为农业结构调整的制度约束,必须加以改革。
二、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已经成为建设规范乡镇财政体制的重要约束因素
建国50多年来,我国农村税制改革经过多次反复,所遇到的共同问题是国家、地方干部和农民之间的关系问题。一方面,国家需要地方干部将国家权力延伸到基层,另一方面,国家又无力用财政收入来维持地方干部的支出,导致乡村干部利用权力向农民索取制度外收入作为补偿。要实现正式财政收入维持乡村行政机构的运转,就必须建设规范的乡镇财政体制。同时,农村现代化的过程也对建设规范化的乡镇财政体制提出更高的要求。因为现代乡村与传统乡村的根本差别就是公共产品供给水平的差别。当农村乡镇具有供电、供水、邮电、交通、污水处理等城市所有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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