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七)法条全文及其解读
说明:1、解读参照指南针解读,条文根据刑法修正案(七)补齐,仅供学习交流,如有错误请指正。
2、可以直接将此打印出来,然后贴在指南针一月版的旁边进行学习,简化查找麻烦。
【 】处是新修改,不知罪名。因为根据常理一般是两高来确定罪名。比如以前非法传销是定非法经营罪,现在是对组织领导者处何罪不明,他放在合同诈骗罪中,不知道是否定【合同诈骗罪】?指南针解读是【组织领导传销罪】我不敢苟同。具体还要等两高解释或者有权解释。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最;走私假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最;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扩大了走私对象范围,增加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 货物、物品”。
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
:“证券 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 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 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 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 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 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 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
刑法修正案(七)法条全文及其解读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