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协议书
甲方:广亚铝业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白沙桥东侧,法定代表人:邝焯珍
乙方:广州第四装修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72号粤海大厦22楼,法定代表人:郭志成
甲方系“广亚”(第6类)注册商标专用人,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在其承建乌江水电遵义基地二期工程过程中使用使用加冠侵犯“广亚”商标的作为商品名称的铝材产品,侵犯了甲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甲方就乙方的侵权行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广州市工商局举报。
,现甲乙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作为赔偿乙方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赔偿款。
(一)甲方的实际损失计算
甲方实际损失=乙方使用侵害甲方商标专用权销售铝材产品的重量×(2011年平均铝锭价格+2011年甲方每吨铝材成品加工费)×甲方生产铝材的毛利率。
根据甲方提供的损失证明显示,乙方经双方确认,。根据佛山市南海区铝型材行业协会的证明显示,甲方2011年生产的广亚牌铝型材的毛利率为9%。由此计算,甲方实际损失=×(17000+6000)元×9%=。
(二)甲方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律师费)
根据甲方和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的民事代理合同和收取律师费发票清单显示,甲方为制止乙方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为人民币25000元。
二、乙方保证在协议生效后,不再从事停止侵犯“广亚”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
三、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不再追究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前的侵犯“广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责任(含诉讼、媒体曝光等)。
四、若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继续从事侵犯“广亚”注册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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