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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拍卖法与招标投标法律制度.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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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拍卖法与招标投标法律制度
第五章拍卖法与招标投标法律制度
第一节拍卖法
第二节招标投标法律制度
第一节拍卖法
一拍卖法概述
二拍卖当事人
三拍卖程序、方式与规则
四违反拍卖法的法律责任
一、拍卖法概述
(一)拍卖
(二)拍卖法
(三)拍卖行业的监督管理部门
(一)拍卖

拍卖,就是指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卖有如下特点:
(1)公开竞价是拍卖过程最主要的特征;
(2)现场成交是买卖关系得以成立的重要表现。
(3)三方当时人: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
(一)拍卖
2、拍卖的分类
(1)物品拍卖与权利拍卖;
(2)公物拍卖与非公物拍卖;
(3)一般物品拍卖与特殊物品拍卖;
(4)公开拍卖与定向拍卖
3、拍卖标的
在公物拍卖中,有的公物可以以拍卖的方式出售, 有的公物必须以拍卖的方式出售。
《拍卖法》第九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即必须拍卖的物品包括:(1)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2)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3)其他物品,一般是指无主的物品。
《拍卖法》第八条规定的两种标的的拍卖,即特殊物品拍卖,该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须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委托拍卖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二)拍卖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委托拍卖或者参加竞买的(包括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均适用《拍卖法》。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拍卖行业的监督管理部门
1、国家行政管理部门。
《拍卖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拍卖法》第十七条规定:“拍卖行业协会依照本法并根据章程,对拍卖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
2、自我管理机构。
拍卖行业协会是拍卖业的自律性组织,其性质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其职责是依照《拍卖法》及协会章程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管理。拍卖企业是拍卖协会的会员,拍卖师是拍卖企业的雇员,两者应接受拍卖协会的管理和监督。同时拍卖协会应依法、依章程维护拍卖企业和拍卖师的正当利益,协调国家拍卖业管理监督部门与拍卖人的关系。
二、拍卖当事人
拍卖人
拍卖师
委托人
竞买人
买受人
(一)拍卖人
拍卖人是指委托人与买受人的中间人,是依照《拍卖法》和《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拍卖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3)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必要的从业人员,包括拍卖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4)符合《拍卖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5)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文物拍卖的拍卖人其注册资本和从业人员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在一些国家,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拍卖属于自己的物品,在我国,只有取得拍卖资格的企业法人才能从事拍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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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