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国史馆台湾文献馆组织条例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1-10-24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国史馆台湾文献馆组织条例
第 1 条
本条例依国史馆组织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制定之。
第 2 条
国史馆台湾文献馆(以下简称本馆) 掌理下列事项:
一台湾史事研究及志书修纂等事项。
二史料与珍藏史籍之编译、研究、出版、学术研讨会之办理及定期性刊物之编印发行等事项。
三图书、期刊、手稿、古文书、风土民俗、图片、地图等史料之采集及文献资料之整理、登录、编目等事项。
四文献史料之搜集、整理、典藏、展示、研究、出版及推广等事项。
五文献史迹之搜集、勘考、展示、推广及交流等事项。
六文献史料数位化、资讯服务之规划建置及协调推动等事项。
七其他有关台湾文献事项。
第 3 条
本馆设采集组、整理组、编辑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 4 条
本馆设秘书室,掌理议事、公共关系、文书、档案、印信、出纳、事务管理、财产管理及其他不属于各组、室事项。
第 5 条
本馆置馆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综理馆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馆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襄助馆务。
第 6 条
本馆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三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职等;专门委员一人或二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秘书一人或二人,编纂七人至九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专员三人或四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科员六人至十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办
事员三人或四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五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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