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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八条”与《资管新规》关于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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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八条”与《资管新规》关于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
对比解读与分析
“新八条”关于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解读
“新八条”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以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设计、运营为核心,秉承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进行规范。
明确结构化资管计划概念,强调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而是由资管合同另行约定;
2、禁止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3、销售募集环节:强化对结构化资管产品的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劣后级投资者的尽职调查;
4、投资标的核查:结构化资管计划不得投资其他结构化产品劣后级份额;
5、分级杠杆:
(1)明确杠杆计算方式: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中间级份额)/劣后级份额。
(2)杠杆倍数依资管计划种类不同而设置不同限制:
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管计划≤1:1;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管计划≤3:1;其他类结构化资管计划≤2:1。
6、负债杠杆:
结构化资管计划:总资产/净资产≤140%;
非结构化资管计划:总资产/净资产≤200%。
产品设计:结构化资管计划名称中必须包含“结构化”或“分级”字样。
宣传推介:可以通过业绩比较基准形式向优先级投资者进行推介,但应同时说明业绩比较对象、业绩比较基准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等信息。
产品管理:结构化资管计划的投资者不得直接或间接影响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
《资管新规》关于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解读
《资管新规》建立在打破监管部门限制、按业务种类及产品类型制定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对金融产品杠杆及分级做出规定。
明确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概念,强调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
禁止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3、负债杠杆:同类产品适用统一负债比例上限。
每只开放式公募产品、分级私募产品:总资产/净资产≤140%;
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每只私募产品:总资产/净资产≤200%。
计算单只产品总资产时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总资产。
4、不得进行份额分级的产品:
公募产品;
开放式私募产品;
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私募产品,投资比例超过50%即视为单一;
投资债券、股票等标准化资产比例超过50%的私募产品。
5、分级杠杆:
(1)明确杠杆计算方式: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中间级份额)/劣后级份额。
(2)杠杆倍数依资管计划种类不同而设置不同限制:
固定收益类产品分级比例≤3:1;权益类产品分级比例≤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分级比例≤2:1。
杠杆限制(对投资人):
资产管理产品的持有人不得以所持有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放大杠杆;
个人不得使用银行贷款等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者超出警戒线的企业不得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产品管理: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进行自主管理,不得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
三、“新八条”与《资管新规》关于产品杠杆及分级规定对比分析
(一)相同点
“新八条”规范对象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其规范业务范围为《资管新规》所涵盖。相同点建立在两者共同规范业务的基础上,对于超出“新八条”规范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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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miaoshen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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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