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刑诉法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作者简介:林航(1987- ),男,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法律硕士,就读学校:大连海事大学2012级法律硕士(法学)专业。
李宁(1989- ),女,汉族,山东省临沂市人,法学硕士,就读学校:贵州大学2012级刑法学专业。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直是刑事诉讼法学界的热点问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不容小觑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成为此次新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受到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本文笔者将从新诉讼法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的介绍﹑新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的重大意义﹑新刑诉法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后续实施等几方面进行简要分析,从而更加深入的探讨新刑诉法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备受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新刑诉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重大意义;后续实施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
(一) 非法证据的含义
中国《诉讼法大辞典》对“非法证据”的释义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资料。”①我国高法﹑高检解释中的“非法取证”是指采取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取得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口供。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含义
非法证据排除,是指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质上是一个程序规则,它发源于英美普通法,用英美法系的术语来进行解释,就是缺乏可采性。直至新《刑事诉讼法》将该问题再次明确,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立法上得以确认,具有更强的权威性。
二、新刑诉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
(一)新刑诉对非法证据分类的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将这里的非法证据分为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
言词的概念是指一切的表达,包括声音的表达和语言文字记录下来的表达。因为各国及联合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所不同,相应的非法的言词证据的范围也就有所不同。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关于“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这一规定与《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简称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第1条和第2条相结合,共同确立了言词证据的排除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被害人陈述。
对于实物证据的排除,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关于“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实物证据相对于言词证据而言具有更强的客观性,在侦查手段和侦察技术尚不完备的现在阶段,增加对实物证据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还是很有必要的。
(二)新刑诉对非法证据排除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证明责任分配与证明方式规定在第56条第2款和第57条中。
﹑诉讼代理人的初步证明责任与证明方式
新《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稍作调整,删除了“应当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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