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权
一、税收执法权概述
1、概念。税收执法权是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征收税款的权力。它是税权的核心,是直接调整政府和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过程。
2、特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地位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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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执法权的划分
(在税收执法机关的划分)
1、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主管职能机构全面执行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税收规章;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垂直领导;对地方税务局系统实行双重领导和监督。
2、国家税务局系统—省级主管国税的主管中央税和共享税工作;
执行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范性文件。
3、地方税务局系统——主管地方税工作的职能机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省级地方税务局接受双重领导,以省级政府为主;省级以下税务局采取垂直领导;执行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地方性税收法规、地方税税收规章、地方性税收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
海关—统一管理全国海关工作
海关系统实行垂直领导;独立实行职权。
税收征管管理范围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5、香港税务局——特别行政区主管税务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工作的职能机构区内各项税收
三、税收执法的具体活动
1、办理税务登记;
2、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3、授权纳税申报;
4、组织税款入库;
5、开展税务稽查;
6、受理税务行政诉讼;
7、应诉税务行政诉讼案件;
8、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四、税收执法的管辖
1、地区管辖。
2、级别管辖。
第四节 税收司法权
一、税收司法权概述
(一)定义。国家司法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有关税务刑事诉讼案件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权力。
行使主体:国家司法机关客体:税收争议和税收犯罪行为
(二)特点。
1、税收司法权是由不同的税收司法机关,在仲裁税收争议、审理税收违法犯罪案件的程序中,分别行使税收司法权。
2、税收司法权在仲裁税收争议、审理税收违法犯罪案件程序的不同阶段,分别行使税收司法权。
目的,防止税收司法权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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