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健康管理
邯郸市妇幼保健院乔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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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服务依据
服务对象
服务职责
服务要求
服务内容
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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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2011年)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2011年)
《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2007年)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孕前和孕期保健指南(第1版)
-----中华医学会妇产科学分会2011年
《妇产科学》(第八版)
保障母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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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住的孕产妇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
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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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务职责
各级
卫生行政部门
♦制订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建立健全管理体系、服务网络
♦组织技术指导组
♦建立健全信息系统,监督信息的收集上报
♦组织死亡评审
♦组织制订质量评价标准及制度,定期进行质量考核
♦协调、监督、处罚违法行为
各级
妇幼保健机构
♦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
♦协助制订相关规章制度
♦对孕产妇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质量控制
♦信息的收集、核实、质控、统计、分析、上报
♦开展死亡评审
♦组织开展业务培训、考核
♦指导、开展健康教育
♦提供服务
各级各类
医疗保健机构
♦提供系统保健服务
♦按照规定报告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等情况,按照要求填报有关报表。
♦执行死亡评审制度,提供相关资料。
♦接受管理、指导和监督。
技术服务
配合工作
工作管理
具体组织
信息管理
♦县、乡、村医疗保健机构分级服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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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务职责
县级以上
医疗保健机构
成立产科
急救小组
承担辖区
危重孕产妇
抢救工作
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定期召开
工作例会
定期举行
专业培训
对家庭接生员进行技术指导
村卫生室
社区卫生服务站
动员督促怀孕妇女建册、定期接受检查
协助上级机构进行高危孕产妇管理
做好产后访视
收集妊娠、出生、死亡、缺陷等数据、定期报告
按时参加工作例会和专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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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开展孕产妇健康管理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具备服务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2. 从事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过孕产妇保健专业技术培训,按照国家孕产妇保健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孕产妇全程追踪与管理工作。
3. 加强与村(居)委会、妇联、计生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掌握辖区内孕产妇人口信息。
4. 加强宣传,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示免费服务内容,使更多的育龄妇女愿意接受服务,提高早孕建册率。
5. 将每次保健服务的信息及检查结果准确、完整地记录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和检查或随访记录上,并纳入健康档案管理。
6. 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如饮食起居、情志调摄、食疗药膳、产后康复等),开展孕期、产褥期、哺乳期保健服务。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
四、服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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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务内容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孕前、孕期、分娩期、产褥期的全程系列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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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孕前保健
孕前保健
---孕前保健是指为准备妊娠的夫妇提供以健康教育与咨询、孕前医学检查、健康状况评估和健康指导为主要内容的系列保健服务。
---是通过评估和改善计划妊娠夫妇的健康状况,降低或消除导致出生缺陷等不良妊娠结局的危险因素,预防出生缺陷的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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