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电动吊篮设备租赁合同
承租方
地址
电话传真
开户行账号
出租方
地址
电话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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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年月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等互利的原则,就位于xx市“”工程,高处作业电动吊篮设备租赁使用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照履行。
本合同所指高处作业电动吊篮设备(以下简称吊篮),主要由悬挂机构、工作平台、提升机、安全锁、电器控制系统、工作钢丝绳、安全钢丝绳等组成。
吊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吊篮的所有权归出租方所有,租赁期限内承租方仅享有吊篮的使用权。
吊篮规格和数量
租赁吊篮的规格型号为: 630 型(额定载重量 kg/ kg,长度米/台),租赁数量暂定台(此数量为承租方承租的最低限额)。实际吊篮租赁数量以双方签字确认的《租赁吊篮设备进场清单》为准。
吊篮租赁期限
暂定天,最终期限以双方签字确认的《租赁吊篮设备进场清单》和《租赁吊篮设备退场清单》日期为准。
收费项目和标准
1、吊篮租金人民币元/台/天(含安装、拆卸、吊篮检测及运费,租用时间不少于60天‹含60天›)。
2、吊篮进出场运输费人民币元/台(仅限合肥市市区,合肥市市区以外区域另行协商确定)。
3、吊篮进出场安装、拆卸费人民币元/台。
4、吊篮移位技术指导费人民币元/天/人(如现场满25台出租方配置一名技术员免费负责技术指导移位)。
5、零部件丢失、损坏赔偿金等,分清责任后按《吊篮零部件丢失、损坏赔偿价目表》(附件四)列明的价格结算。
6、因承租方违章操作或疏于管理造成吊篮损毁,经出租方确认无法修复使用的,承租方须按人民币元/台支付赔偿金。
第五条租赁保证金
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支付出租方吊篮保证金人民币元/台,共计台,共计保证金¥ 元(大写人民币元整)。承租方全额交清保证金后办理吊篮出库手续且合同生效,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以保证金折抵租金,租赁期满结算时,承租方返还全部吊篮并经出租方验收,吊篮完好无损后,出租方无息退还保证金或将保证金折抵租金。
第六条吊篮的进、退场和租期确认
1、承租方需要吊篮进场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出租方,出租方收到书面通知后5天内将吊篮送至双方约定地点,吊篮设备在约定的进场地点现场进行清点交付,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租赁吊篮设备进场清单》上签字,进场吊篮安装好后经检测并办理完善手续后双方签字确认吊篮起租日期,作为结算的凭证。
2、承租方需要返还吊篮时,应提前5天书面通知出租方,双方在约定交付地点以《租赁吊篮设备进场清单》为依据进行清点验收,若租赁期限内造成吊篮及零部件的丢失、损坏,依照《吊篮零部件丢失、损坏赔偿价目表》(附件四)由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赔偿金。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租赁吊篮设备退场清单》上签字,确认结算租金日期。
第七条租赁费用结算及支付期限、方式
1、吊篮进场安装完毕吊篮手续办理齐全之日开始计算租金,最终租赁期限按照双方签字确认的日期为准(节假日计算在内)。
2、租赁期间,每月月底双方结算并支付一次性租金,以双方签字认可的当次《吊篮租
金结算单》为准。承租方必须在租期满一个月内付清全额租金。退场时间以悬挂机构落地装车为租金结束时间。吊篮及零部件损坏、丢失赔偿金在每次支付租金时一并付清。因承租方未付租赁费所造成的停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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