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定法规•二审稿)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
第五次会议文件(6)
关于《广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的报告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广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这个条例很有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委组织部、省法制办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对草案作了修改,并就修改后的文本征求了我省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及其他25个省直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以及12个省内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8个省管企业的意见,同时在广东人大网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提出了《广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经9月18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将草案修改稿提请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为进一步明确立法目的,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一条修改为
“为了集聚各方面优秀人才,促进人才发展,建设人才强省,引领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为使基本原则的表述更简洁,建议将草案第三条至第六条合并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三条,规定“人才工作应当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大局、突出市场导向、体现分类施策、扩大人才开放的原则”。
三、为避免在地方性法规中直接规定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设立,建议将草案第八条和第九条合并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五条,对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作出规定。
四、为进一步发挥教育和科研平台对人才培养的作用,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教育事业,提高教育水平,促进人才培养”,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研平台建设,促进科技人才培养”。
五、为加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人才有序流动,建议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制定具体措施,吸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优秀人才进入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六、为进一步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建议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制定人才认定标准时应当引入同行评价、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要素。
七、为进一步完善人才工作宽容失败机制,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在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做负面评价,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八、考虑到关于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的内容,在监察法等法律中已有规定,为避免重复建议删去草案第五十七条。
九、考虑到授权各级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支持人才发展具体办法的内容,草案修改稿有关条文已有规定,建议删去草案第五十九条。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文字修改,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2018年9月28日
(新制定法规•二审稿)
广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草案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集聚各方面优秀人才,促进人才发展,建设人才强省,引领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培养、开发、引进、流动、评价、激励、服务、保障等工作。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劳动者,是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
第三条【基本原则】人才工作应当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大局、突出市场导向、体现分类施策、扩大人才开放的原则。
第四条【编制人才发展专项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人才发展专项规划,并将人才发展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
产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专项规划和各类重大科研或者工程项目立项论证,应当将人才发展作为重要内容。
第五条【部门职责】省、市、县(市、区)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组织实施重大人才政策、人才工程。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人才工作和本行业系统内的人才队伍建设。
第六条【社会力量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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