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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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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日前,东莞市政府官网公布了《东莞市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明确了出租屋不得擅自经营旅馆业。另外,出租人、管理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如不按规定登记、报送信息,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租赁的出租屋违反相关规定,最高罚款1万元。下面是搜集的东莞市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快来看看吧。
东莞市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屋的治安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租屋,是指出租后用于或者兼用于居住的房屋,不包括公共租赁住房、旅馆业客房和单位自建宿舍。
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的出租屋中的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等三小场所的治安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管理原则
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坚持依法管理,尊重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坚持属地管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综合治理。
第四条市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建立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出租屋消防安全标准。
第五条完善出租屋集中地区公共物防技防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在出租屋集中地区,统筹规划、建设、完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完善消防给水系统,维护出租屋集中地区的公共安全。
第六条市镇两级部门职责
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登记出租屋和共同居住人员信息,对出租屋开展治安消防安全检查,依法查处出租屋治安消防违法犯罪行为。
房屋租赁、土地行政、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电力、燃气管理部门和供电、供气单位职责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供电、供气单位定期对出租屋的用电、用气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八条镇街基层综合社会服务管理机构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基层综合社会服务管理机构,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协助采集出租屋的基础信息,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隐患,并通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条村居委会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完善出租屋集中地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和消防给水系统;配合公安机关对出租屋开展治安消防安全检查;对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开展治安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制定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公约。
第十条物业管理主体治安消防安全责任
住宅区业主大会可以在物业管理规约中制定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的内容,全体业主应该遵守。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出租屋的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出租屋治安、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生治安消防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第十一条鼓励支持出租屋完善自身防范设施
鼓励和支持出租屋住宿服务提供者主动安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主动完善出租屋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对与公安机关联网的门禁系统产品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财政补助范围和标准应向社会公开。
公安机关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标准,制定本市出租屋门禁系统产品的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鼓励支持社会各方主动参与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主动参与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监督。市人民政府制定奖励办法,对在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住宿服务提供者和用户治安消防安全责任
出租人及其委托的管理人是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出租人无法履行治安消防义务的,应当委托能够履行义务的个人或单位进行管理。
承租人转租给第三人的,转租前的出租人按照本条例和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治安消防安全责任;没有书面约定转租人的治安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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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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