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传国故意伤害罪案的模拟法庭审判脚本
开庭时间:2010年10月29日
开庭地点:石景山人民法院
案由:故意伤害
审级:一审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
开庭前准备阶段
(书记员就位,面向旁听席站立)
书记员胡为琴:请肃静。请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
(以上人员入庭)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
2诉讼参与人在开庭前审判期间的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3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4法庭内不得吸烟,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5禁止使用手机
6旁听群众不得鼓掌、喧哗
7不得未成年人进入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起立完毕)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坐定)
审判长:坐下。
书记员:(转身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本案的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被告人已提到候审,开庭工作已经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开庭阶段
审判长邹海亮:(敲法)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一名法警到书记员处拿传票,到庭外传被告人,2名法警带被告入庭,待被告人在其席位上站定后,打开被告人的手铐,站在被告人身后值庭)
审判长邹:被告人,你们叫什么名字
肖:我叫肖建国
戴:我叫戴建湘
龙:我叫龙光兴
审判长邹:你们多大了
肖:54岁
戴:45岁
龙:32岁
审判长邹:你们的职业是什么
肖:,教授,主任医师。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泌尿外科研究所所长,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武汉协和医院)泌尿外科主任,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
戴:无业
龙:务农
审判长邹:你们的居住地址
肖: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
戴: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红旗岭
龙:贵州省黄平县苗陇乡翁板村七组。
审判长邹:你们是否委托了律师
肖:委托了正行律师事务所,虞湘君
戴:委托了正行律师事务所,朱晏晗烨
龙:委托了正行律师事务所,李晓玫
审判长邹:你们是否在开庭10日前收到了本院送达的的起诉书副本,是否在开庭3日前收到了开庭传票
肖,戴,龙:收到了。
审判长邹:被告人,你是否曾经受过法律处分,受过何种处分,是什么时间,为什么
肖:没有
审判长邹:在本案中你是何时被刑事拘留的,何时被逮捕的
肖:我是2010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监视居住
戴:我也是2010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监视居住
龙:我也是2010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监视居住
审判长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现在宣布会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本案由邹海亮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财富,梁晓辉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胡为琴担任法院记录。 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李英,罗连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传国委托正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虞湘君出庭辩护,被告人戴建湘,龙光兴分别委托正行律师事务所朱晏晗烨,李晓玫出庭辩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29条,30条,31条规定,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你认为刚才宣布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不能公开处理本案的,可以举出事实和事由,要求更换其中人员。被告人,听清楚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肖,戴,龙(依次):听清楚了,不申请。
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邹: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 附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及主要证据复印件各一份
A,作案凶器:羊角铁锤一个,钢管一根,喷雾瓶一个
B, 被害人报告记录一份和被告人被捕证明一份
C, 通话记录和短信记录
D,讯问记录
E,证人证言两份
F,伤情鉴定书一份
被害人方舟子陈述:
8月29日下午3点我约好辽宁卫视“王刚讲故事”的两名记者在北京住所所在小区的门口见面,然后一起走到附近一家茶馆接受关于李一事件的采访。5点左右,采访结束,我把两位记者送上出租车,转身才走两三步路,只见一名男子突然蹿到我面前,朝我的脸喷射气雾,我闻到一股刺激性味道,头晕脚软,几乎要倒下,我立即屏住呼吸,向路的对过跑去,后面另一个人追着我,手持铁锤要砸我头部,我拼命往前跑,此人在后面追,没能追上,就把铁锤向我扔出,连扔两次,第一次朝我的头部扔,没有砸中,我听到铁锤落地的声音,边跑边回头看了一下,此人又捡起铁锤扔过来,这次击中了我的腰部,流了一些血。我跑了有一两百米,歹徒未再追赶。我跑进小区后,报了警,警察很快来了。当时路边有一些人,警察立即去现场寻找目击者。做完笔录后,到附近医院验伤,除了腰部有两处破皮出血外,目前身体还未发现其他异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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