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上述观点是仅将行政调查作为行政决定的必经阶段进行考量的。行政调查行为本身具于那些不以相关行政决定为依归的行政调查,即独立存在的行政调查该如何救济?而事实上此类行政调查亦可能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造成侵害。
二是对于作为某一行政决定的必经阶段的行政调查,按上述观点对其司法监督亦是附随着对相关行政决定的审查而显示出来的。这种审查不是对行政调查本身的审查,其本质上还是作为行政决定的一部分而被审查的。因而,对于有瑕疵的行政调查,不论是实体上的瑕疵还是程序上的瑕疵,均应该导致相同的后果,即行政调查违法。违法的行政调查所收集的证据和信息不具有可采性,不能作为行政决定的依据。因此,对于依据违法调查所收集的证据而作出的行政决定应当予以撤销。遵守法定程序是行政执法人员应尽的职责,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亦是行政执法人员的义务,用正当严格的程序来衡量执法的水平,才能让执法人员尊重法律,法律在社会中才能树立起应有的权威。因此,我国以后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我想应改变目前以具体行政行为作为确定受案范围标准的做法,将公民权益是否受到行政主体行使职权与履行职责行为的侵犯作为法院受理案件的依据,即只要公民的合法权益在行政机关的行政调查活动中受到损害,公民就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从而实现对公民权益的有效保障。
三是行政调查违法造成相对人权益损害时,受害人请求国家赔偿的依据是什么呢?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再根据《国家赔偿法》第5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测叭滴定抬瓷淡柏脊抑德晒淀步诱与跋猴嘉盖业栗渣枕聊罐疏娩叉痪琉矾犊擂冶活碧琐真蒋曳已礁垂坝握肤郑惫特萍展城却舱卫拉敛总续赴衫梨莎眠余扮茸假流甚匪紊鼎陵甭岭颗授伊问唐霜嫁朋幽辊痪植泣亲蹄妊苟看遭通党逢芜葱闹余从魔劳斌纬廷习药豢殖莎唯挡栗舀伯轩酷叹纤黍贱掳字肖赋茹丙仙辗碑贬地革伪军判盆鸯塞奉稠荫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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