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中国乒乓球运动和乒乓球系列装备及相关用品生产企业和销售商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遵守中国乒乓球协会章程,维护中国乒乓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乒协)和乒乓球运动系列装备及相关用品生产企业和销售商的根本利益。
第三条本条例的宗旨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发展社会主义体育事业的方针、政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加大体育产业的开发力度,为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注入新的活力。
第四条中国乒协器材委员会接受中国乒协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组织
第五条中国乒协器材委员会是中国乒协下属委员会。
第六条器材委员会秘书处地址设在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4号乒羽中心乒乓球二部,邮政编码:100061。
第七条器材委员会由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常务秘书1名、委员若干名组成。
第八条器材委员会主任和常务秘书由中国乒协委任,副主任由中国乒协推荐,在全体委员会议中通过。
第九条凡是在各地行政工商管理局正式注册的从事乒乓球运动系列装备及相关用品的生产企业、销售商向中国乒协器材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中国乒协器材委员会审批合格,均可成为中国乒协器材委员会会员企业,其法人代表成为器材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器材委员会由中国乒协委任的委员会主任负责管理,并由器材委员会秘书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器材委员会全体委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期间将审议年度工作报告,修改和完善器材委员会条例,通过有关决议。
第三章任务
第十二条加大体育产业开发的力度,为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注入新的活力,并在中国乒协的指导下,加强与国际乒联器材委员会的联系,为国内企业、销售商传递国际乒乓球运动系列用品市场、生产销售与经营技巧等方面的信息。
第十三条向企业和销售商及时提供国内同行业在产品结构、新产品开发、销售策略、举行大型活动等方面的信息,促进我衡有序的发展。
第十四条组织调查研究,开展学术研讨,为企业和销售商提供市场需求与发展方向等方面的咨询,促进产品技术进步和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制定中国乒乓球竞赛器材检测审批条例及实施细则,负责中国乒乓球竞赛器材的检测、审批,负责中特许使用权的审批程序,并向国际国内市场推荐优质品牌,坚决制止劣质、假冒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第十六条器材委员会作为企业、销售商与优秀运动队、俱乐部以及乒乓球爱好者之间的桥梁,定期为优秀运动队、俱乐部以及乒乓球爱好者提供乒乓球运动系列装备及相关体育用品生产、销售的信息,推荐优质品牌,使他们成为乒乓球运动系列装备及相关体育用品的主要消费群体。
第十七条在每年中国国际体育用品博览会中,中国乒协器材委员会将统一进行招展组织工作,并为企业与销售商提供参展须知、综合信息以及广告服务等。
第十八条中国乒协器材委员会会员企业在广告与媒体宣传中可使用“中国乒乓球协会器材委员会会员企业”字样和中须与“中国乒乓球协会器材委员会会员企业”字样同时使用)。
第四章经费
第十九条经费来源:器材委员会会员企业每年交纳的年度注册费,有偿服务收入,其他正当服务收入。
第二十条器材委员会经费主要用于器材委员会各项活动及日常办公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器材委员会经费直接由中国乒协相关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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