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1999年颁布)
为了促进我省高等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使高等教育更好地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和科技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结合我省高等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专业设置及其调整的基本原则
(一)、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主动适应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遵循高等学校自身发展规律和要求,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二)、学校设置和调整本、专科专业应本着立足需要、确保质量的原则、依据区域经济及社会发展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着重考虑突出办学特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以形成合理的学科专业结构,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能通过现有专业扩大招生和拓宽专业口径、服务面向等途径满足人才需求的,原则上不再新设置专业。
(三)本科专业的设置及其调整应符合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其有关规定。
(四)专科专业的设置及其调整应面向区域经济,突出应用性、技艺性和岗位型的特点。
专业设置的条件
普通高等学校新设置或由原有专业调整改设新专业,必须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一)、符合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有人才需求预测报告,原则上专业年度招生规模应不低于60人(特殊专业个案考虑);
(二)、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三)、新设置的专业应以学校已设置的专业为依托,具有一定数量且比较稳定的、能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专业(技术)基础课、专业课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其中专业(技术)基础课、专业教师中毕业于该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5人;
(四)学校办学条件能满足该专业培养目标和规格的要求,其中专业办学经费、教师、专业实验室及专业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学生宿舍等必备的办学条件必须具备;
(五)、本科院校的本科专业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各学校应在省教委核定的专业设置数内调整、增设专业,其年度增设专业数一般不得超过3个。专科学校的专业设置将适当考虑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学校的办学条件,年度增设专业数一般不得超过4 个
(六)、各学校专业设置原则上应按其分类属性进行,注意形成特色和优势。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院校不再开办专科专业,现有专科专业也从200年起停止招生。其他本科院校也应逐步渐少或停止专科专业的招生。专科学校不得开办本科专业。
(七)、基本办学条件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或未通过教育部、省教委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及检查的院校,不得增设新专业。
三、专业设置权限
(一)、本科院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在省教委核定的专业设置数和学科门类内可自主设置、调整本科专业,并报省教委、送教育部备案
(二)、本科院校设置、调整核定的学科门类范围以外的本科专业,需报经湖北省高等学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省教委审批,送教育部备案。
(三)、本科院校设置、调整本科专业目录外的专业,需向省委报告,由省委组织专家论证、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省教委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批准;设置、调整国家控制布点的本科专业,由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省教委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批准。
(四)、高等专科学校的专科专业设置和调整需报省教委审批。
(五)、为加强对全省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中央部委属普通高等学校在向主管部门申请设置或调整专业时,应将申请设置或调整的专业材料同时抄送省教委。
四、增设、调整专业的审批程序
(一)高校专业设置审批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申请设置或调整专业学校应于每年9月10前将在下一年度设置或调整专业的书面材料(含自主审定设置或调整的本科专业材料)送省教委高等教育处。逾期送报者,延期下一年度办理。
(二)、学校自主审定或向省教委申请设置、调整专业,应向省教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关于学科专业建设的计划;
2、增设、调整专业的申请报告,说明增设、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及人才需求预测分析;
3、专业申请表(见样表)
4、增设、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及人才需求预测分析;
5、增设、调整专业技术基础课、专业课任课教师配置一览表(教师姓名、年龄、性别、职称、学历、所毕业的学校及专业、授课名称);
6增设、调整专业办学条件(专业开办经费、教师、专业实验室及实验开出率、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学生宿舍等)的落实情况报告;
7、年度本科专业核定数执行情况表(专科学校不填报)。
8、其他需补充说明的材料。
上述材料,均一式五份,用16K纸打印。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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