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标准与处方领取、保管制度
,处方内容主要包括前记、正文和后记。
: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以RP或R标示,分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业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打印后右上角标注:“普通”。
,打印后右上角标注“急诊”。
,打印后右上角标注“儿科”。
,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右上角标注“精二”。
、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销毁:
。
,由各科向总务仓库领取。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经报医院主管院长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
。调配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健康检查合格,培训合格。处方审核员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技术职称。
,处方审核员应在职在岗,并佩带标明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处方经审核后方可划价、调配。审核员和调配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
,应拒绝调配、投发。必要时经原处方医师更改、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调配员不得代用或擅自更改处方内容。
,作到“四查十对”。
划价人员应将收到的处方交由处方审核员进行审核。
、年龄、性别、药名、规格、剂量、有无配伍禁忌、妊娠禁忌、及超剂量等情况。
,方可电脑划价、调配。
、依次操作,调配完毕,经审核无误后,调配员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交由处方审核员审核。
、药剂数量,同时向顾客交代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四查十对”,即:
(1) 查处方:对科别,对姓名,对年龄;
(2) 查药品:对药品规格,对数量,对标签;
(3) 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质,对用法,用量;
(4) 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有特殊情况当日不能取药的,不得超过3天,超过期限需经医师更正日期、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
《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办法》保存备查:普通处方1年,毒性、精神处方2年,麻醉处方3年。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执行。
10. 违反本制度和程序以及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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