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刑事诉讼法讲义
周锐
3月10日,十一届全团对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时,
由170人组成的大会主席团,出现了1张反对票、1张弃权票。
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后的二次“大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条款从225条增加到290条。
与会代表共2856名,赞成2639票,反对160票,弃权57票,最终获得通过。
新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施行)
“亮点”有阴影
近亲属没有拒绝作证权,被告人没有沉默权,律师没有在场权。
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拒绝出庭,但有一条未改,“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虽然新增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法律依然强调,“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时,律师就可以介入,但仅限于了解嫌疑人所涉罪名,代理申诉、控告。
新刑诉法将给我们带来什么?
防止“躲猫猫”事件,严格规范强制措施程序
完善辩护制度,化解律师审判前“三难”问题
进一步简化审判程序,降低诉讼成本
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
一、更加关注对人权的保障
一是顺利把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
二是新刑诉法修正案共111条,除二十几条涉及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等规定与公安执法属于间接联系外,其余条款几乎都和公安机关刑事执法直接相关。
从“有罪推定”到“疑罪从无”
1979年的刑诉法,对于一个被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在司法实践中,奉行的是“有罪推定”的原则。
我们假设有一起凶手案,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杀人了,但是,侦查机关对杀人现场进行勘查,发现现场的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对不上。
这样的话,如果放在79年刑诉法里面,那么就一定要一路查,查清楚为止。查清楚有罪,就按有罪处理,查不清楚就一直查下去,这个实际上的有罪推定,但法律上是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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