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
(下称“中国农业银行”)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已获准开办个人购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业务的资格和权限。
,并开发了
项目(下称“合作项目”)。
鉴于上述情况,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同意就合作项目的个人购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业务进行合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项目
合作项目坐落于,项目内的具体合作房屋范围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甲方管理要求确定。
合作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已取得的销(预)售许可证号。
第二条乙方关于合作项目的保证和承诺
乙方保证合作项目为合法项目,开发和销售的各项手续和文件真实、完备、合法、有效。
,甲方有权拒绝受理合作项目购房人的借款申请、拒绝发放购房公积金按揭贷款。
第三条购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方式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管理要求确定的交易框架、内容、程序,办理本协议约定的合作事项。
申请借款的购房人及其所购房屋的类型、产权模式和使用方式应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甲方管理要求规定的条件,所购房屋应不存在影响甲方设立和行使抵押权的情形。对不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和房屋,甲方有权拒绝发放贷款。
单笔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最高金额不超过万元,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年。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与购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首付款证明及其他相关信息和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
合作项目单笔购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的约定,以购房人与甲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准。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购房人支付或垫付首付款,也不得为其偿还借款合同项下债务,但依据约定或经甲方同意由乙方承担担保责任或依据法律法规、裁决应由乙方清偿的除外。
购房人为乙方、乙方股东、乙方关联方或合作项目承建方的员工或员工家庭成员的,乙方应主动向甲方告知上述购房人身份。
乙方拟解除与购房人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应至少在解除合同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甲方。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如甲方解除与购房人的借款合同,乙方应将购房人向乙方支付的购房款(含首付款及贷款资金)优先返还甲方,以清偿购房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各项债务。乙方清偿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按照购房人指令将款项汇划到购房人在甲方以外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
第四条资金监管
乙方在甲方设立资金监管账户(户名,
账号),并同意由甲方按以下约定进行监管。
乙方应将购房人的首付款全部存入资金监管账户;甲方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并按照购房人的授权,将购房人的借款划转到资金监管账户。
自资金监管账户建立之日起至本合作协议终止之日止,乙方接受甲方对该账户
公积金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龙岩公积金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