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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山镇2008年配套科技东莞工程资金操作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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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山镇2008年配套科技东莞工程资金操作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我镇科技企业发展,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我镇经济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可申请2008配套资金的企业条件及奖励额度。
一、可申请范围:
(一)对通过市级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级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通过高新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二)经市认定为专利培育企业的给予2万元奖励;经市认定为专利试点企业的给予3万元奖励。
(三)对新获得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每项分别奖励2万元、;对新获得市科学技术创新企业奖的奖励3万元。
(四)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授权的每件给予5000元奖励;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授权的每件给予500元奖励;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300元奖励。
(五)对经市验收合格的东莞市科普社区、市科普特色学校、市科普教育(示范)基地分别给予2万元奖励。
二、符合申请条件:
(一)获得认定的时间必须是从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二)在我镇注册的企业,持有本镇居民身份证的个人,在校的本镇户籍学生或在本镇连续两年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书面申请。包括单位概况,单位获得荣誉情况,申请理由,申请金额等内容。
二、经认定的文件和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个人申请者须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本镇户籍的个人还须提供暂住证或由政府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第四条审批程序
一、由镇科技办根据申请单位(个人)的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确认其提供的材料真实性。
二、经镇科技办批准的申请单位(个人)凭申报材料到镇财政分局预算股办理审批手续,通过后再由财政分局拨付到有关单位(个人)。
第五条对于申请单位(个人)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冒领经费,一经发现,由镇科技办、镇财政分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追缴项目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本办法由茶山镇人民政府科技办公室和东莞市财政局茶山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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