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doc


文档分类:办公文档 | 页数:约1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1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1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二0一四年三月二日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矿安全管理和作业秩序,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第302号令及禹州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安全责任系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安全隐患责任。
第三条本规定用于矿属各单位。
第四条矿井发生事故、生产过程中存在隐患及不安全行为,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可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也可同时给予两种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责任追究
第五条发生死亡事故,分别给予业务主管矿长正职(主管副职)、责任单位正职(安全副队长)降职、撤职处分,并处责任单位1万吨罚款(经济不独立的单位由其全体职工共同承担)。
第六条发生重伤事故,分别给予责任单位正职、主管安全副职扣除当月责任津贴或者降职处分,并处责任单位3千元罚款。
第七条发生以下事故,使矿井停工8h(含)或一个采区停工3昼夜(含)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业务主管矿长和副职、责任单位正职(主管副职)扣除当月责任津贴、直接责任者降级、降职、开除处分并处罚其当月工资全部和岗位押金,并处责任单位3千元罚款。
(二)采掘事故:包括冒顶、瓦斯超限(时间上超过1分钟、%)瓦斯煤尘爆炸、瓦斯煤尘爆炸、瓦斯异常涌出、火灾、水害、火药爆破事故等。
(一)机电事故:包括提升、排水、压风、通风设备事故,采掘机械事故,运输事故,电气设备事故,动力设备事故,矿灯房、锅炉房等。
(三)其它事故:如油脂、硫酸等危险化学品事故,材料场事故等。
第八条发生第七条所列事故,使全矿井2h(含)~8h或采区停工8h(含)~3昼夜,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但不足10万元的,分别给予业务主管部室正职(主管副职)、责任单位正职(主管副职)扣除当月责任津贴、直接责任人记大过、降级、留用察看处分,并处责任单位3千元罚款。
第九条发生第七条所列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min~2h或采区停工2h~8h,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下的,分别给予责任单位正职(主管副职)扣除当月责任津贴、直接责任者通报批评并处罚500元罚款,并处责任单位3千元罚款。
第十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按规定程序上报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配合事故调查分析。
隐患责任追究
第一节采掘及巷修
第十一条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畅通,必须停止生产,进行处理。
违反规定强行生产的,分别给予跟班队长、班组长处罚100元处分,并处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采煤工作面推溜摘柱长度不得超过15m,时间不超过30min,推溜时班组长必须在场。
违反规定的,给予班组长、责任人100元处分,对责任单位并处500元罚款。
第十三条采煤工作面倾角大于15度必须采取防倒柱措施。
违反规定的,给予跟班队长、班组长100元处分,并处单位500元罚款。
第十四条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给予跟班队长、班组长100元处分,并处单位1000元罚款。
不按规定进行临时支护,给予跟班队长、班组长100元处分,并处责任单位500元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规定贯通巷道,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主管部室正职(主管副职)、掘进队队长、跟班队长撤职或100—500元处分,并处责任单位2000元罚款。
第十六条非地质原因造成的岩巷误揭煤层,分别给予主管矿长、岩巷队队长100—1000元处分。
第十七条采煤工作面两巷、掘进过程的煤巷支架严重变形、破坏,必须进行维修加固,维修加固前采取控制措施。
存在上述现象不维修、不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的,给予责任单位正职100元处分,并处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
维修巷道(提升巷、换棚)、回收巷道不采取加固支架措施,独头巷道由里向外维修,退路不畅通维修、回收,给予现场负责人开除处分,并处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
提巷、换棚维修必须有专项安全措施,主管部室安排任务时必须安排措施,否则给予主管部室正职(主管副职)100元处分。没有措施盲目施工,给予责任单位队长200元处分。
第二节机电运输
第十八条变电所停电不执行验电、放电、接地规定,给予现场负责人、直接责任人100元处分。
第十九条带电作业,给予责任人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井下电气设备、电缆失爆一台(次),分别给予责任单位正职(主管副职)、包机人200元处分。
每月查处二台(次)失爆,分别给予责任单位队长(主管副队长)、包机人500元处分。
第二十一条甩掉检漏、安全保护装置,给予责任人员100元处分。
第二十二条不进行主回路定期电器预防性试验,给予主管人员200元处分。
第二十三条专职人员不按规定佩带安全防护用具操作电器,指示非专业人员操作电器,分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1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xyb333199
  • 文件大小27 KB
  • 时间2018-12-02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