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_用人单位能否追索培训费.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9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9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能否追索培训费?
[案例]
林某是一家三星级酒店的厨师,1996年12月林某进入该酒店时与酒店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1997年初酒店经过市场调查后发现港式口味的菜肴市场前景很好,于是酒店派遣林某到香港一家厨艺学校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培训。在这三个月期间,酒店照常发放给林某基本工资,同时为林某在香港的培训支付了培训费六千元。林某回到酒店后推出一系列港式菜肴果然给酒店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1998年1月,林某向酒店提出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酒店与林某经过多次协商,林某仍然坚持离开。在林某与该酒店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一方须承担违约金四千元。林某愿意交纳四千元违约金,但对酒店提出的支付培训费六千元的要求却不同意。酒店向林某追索培训费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评析]
本案的争议在现实生活中较具典型性,用人单位支付了大笔培训费培训本单位职工后,职工却不愿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不仅损失了培训费用,而且往往是为竞争对手培养了人才。本案中林某所在的酒店可以向林某追索培训费。
首先,本案中林某所接受的培训学习不是一种基本职业技能训练,而是一种提高训练。该酒店不负有对林某进行厨艺水平提高培训学习的义务。
其次,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5]264号文件精神,即享有向职工追索培训费权利的用人单位,必须是有支付货币凭证的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的用人单位。酒店为林某提高厨艺出资六千元进行培训,有支付货币凭证因此林某所在的酒店具备了向职工追索培训费的必要条件。
第三,林某所在的酒店可以向林某追索六千元培训费。因为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由企业出资(有支付凭证)对职工进行文化技术业务培训的,当该职工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已签订培训合同的按培训合同执行;未签订培训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执行。因培训费用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就本案而言,林某与酒店没有就有关培训事宜签订培训合同,只能依照劳动合同执行,林某应该在该酒店继续服务至合同期限届满--1999年12月。现在,林某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违约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四千元及林某的违约给酒店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酒店支付的六千元培训费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劳动者失职解除合同公司不负经济补偿责任
案由:
袁聪于1999年5月在美佳公司任工程部负责人,1999年8月任美佳公司工程部副经理,主持工程部的工作。2000年11月1日,袁聪与美佳公司订立1年的劳动合同。但是,袁聪在任工程部副经理期间,由于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其所完成的工程出现许多质量问题,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其中,冰船化冻一项就使公司损失75 000元。为此,2000年12月30日,美佳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幼农通知袁聪,公司决定以其工作过失为由将其辞退。
2001年2月23日,袁聪向门头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美佳公司给付其经济补偿金。2001年4月20日,门头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了袁聪的申诉请求。袁聪不服,向门头沟区法院提起诉讼,继续要求美佳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分析:
经审理,门头沟区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袁聪与美

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_用人单位能否追索培训费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9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544272817
  • 文件大小0 KB
  • 时间2011-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