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小成【导语】财富不因代际交替而散尽,家族不因长者逝去而败落,这是当下创富一代们需要勇敢直面的重大命题。【正文】婚姻也许有人会错过,死亡却无人能躲避。“不失其所
者久,死而不亡者寿”,这是老子面对生死的智慧。财富不因代际交替而散尽,家族不因长者逝去而败落,是当下创富一代们需要勇敢直面的重大命题。法律乃国之重器,财富是民之根本
。遗产继承的法律之门,不管你愿不愿意,没有人能够跨越。目前在我国的法律框架和实践中,遗嘱是较为成熟和传统的遗产处置工具,但据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年6月23日
的典型案例通报会,有超过八成的遗嘱纠纷案件涉及遗嘱效力的问题。本文根据媒体公开的事件,结合笔者多年承办的案例,与读者经验分享。遗嘱应当要立提前立好遗嘱,对身后之事进
行交待,对于一个家庭而言很重要。被继承人姚太是一位美籍华人,早年她与先生一起到美国生活工作并加入了美籍,一双儿女均在美国出生长大。大约2000年左右,姚太在先生过世
之后,独自一人回到上海生活养老。回国后,她在上海市出资50多万美元购买了一套别墅A房产,当时由于上海购房政策限制外籍人士购房,于是房产权利人登记在她的侄女张女士和刘
女士二人名下。入住房屋之后,姚太与张女士、刘女士,另外加上她的侄子高先生签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核心内容:A房产由姚太出资50余万美元以张女士、刘女士名义购买,另姚太
再出资20万元人民币进行了装修,供姚太、张女士、刘女士共同使用;当姚太、张女士、刘女士能长期共同生活使用该房屋时,姚太拥有40%的产权、张女士和刘女士分别拥有30%
的产权,姚太过世后,40%的产权归高先生所有;无论什么原因,若三人不能一起共同生活,张女士、刘女士应搬出该房屋,此房实际使用权归姚太。姚太过世后,产权分配为高先生6
0%,张女士、刘女士各20%。协议书由姚太、张女士、刘女士三人签字,协议书上没有高先生的签名。并且,协议书由某律师事务所加盖见证公章,出具律师见证书。三人在A房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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