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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青年辅导委员会组织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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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行政院青年辅导委员会组织条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82-05-07【正文】行政院青年辅导委员会组织条例第1条  行政院为统筹处理全国青年辅导事宜,设青年辅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第2条  本会设左列各处、室: 一第一处。二第二处。三第三处。四第四处。五秘书室。第3条  第一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青年创办工业生产事业与工商服务事业之申请、辅导及服务事项。二关于青年创办工业区之发展、管理、辅导及服务事项。三关于青年创办农、林、渔、牧事业之申请、辅导及服务事项。四关于青年创业后之辅导及服务事项。第4条  第二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大专院、校毕业青年就业登记、推介及工作机会之开拓等事项。二关于大专院、校、职业学校及地区就业辅导机构之联系、协助事项。三关于青年就业甄选、分发及协助等有关事项。四关于服完兵役之大专院、校及高中毕业青年就业技能之培养事项。第5条  第三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海外学人与留学生回国服务之策划及就业辅导等事项。二关于海外学人、学术与科技团体之联系、服务及回国创业之协助事项。三关于海外人才专长档案之规划、建立、应用及联系、服务等事项。四关于海外学人与留学生回国接待联谊、活动、海外通讯资料发行及其他有关之联系、服务等事项。第6条  第四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青年问题调查及研究等事项。二关于青年辅导综合规划及联系、协调等事项。三关于青年心理辅导、职业谘询及辅导书刊编印等事项。四关于青年就业资料之搜集及通报等事项。五其他有关青年一般辅导及福利服务等事项。第7条  秘书室掌理左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一关于文书、议事及印信典守等事项。二关于财产管理、采购及出纳等事项。三关于公共关系及管制、考核等事项。四关于综合业务及其他不属于各处、室事项。第8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特任或比照第十四职等,综理会务;副主任委员一人,职位列第十三或第十四职等,襄理会务。第9条  本会置委员十五人至十九人,为无给职,由行政院就左列人员遴聘之: 一有关机关副首长或幕僚长。二工商界领袖及学者专家。前项第二款人员之聘期为二年,得连聘之。第10条  本会每三个月举行委员会议一次,由主任委员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第11条  本会置主任秘书一人,处长四人,职位均列第十至第十二职等;副处长四人,专门委员二人或三人,职位均列第九至第十一职等;技正一人或二人,秘书二人,科长八人至十六人,专员六人至十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其中技正一人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职等;科员十六人至二十人,办事员八人至十二人,职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职等,其中科员六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书记九人至十一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第12条  本会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位列第六至第九职等;依法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事项。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第13条  本会设会计室,置主任一人,职位列第六至第九职等;依法律规定,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会计室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第14条  本会因业务需要,经行政院核准得聘顾问一人或二人,研究委员五人至七人,其中研究委员二人得专任,余均兼任,为无给职。第15条  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位之职系,依公务职位分类法及职系说明书,就一般行政管理、社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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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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