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石料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买方: 中铁十局张呼铁路工程项目经理部四分部(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提示:本合同是砂石料买卖合同的通用版本,合同约定中可根据具体用途分类:如建筑用砂、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建筑用卵石碎石、普通混凝土用砂、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等。)
1. 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等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综合单价(元)
总价(元)
产地
合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
上述“综合单价”已包含了产品采购、装卸(起坡用吊机、趸船、皮带机和基础设施及电耗等)、运输、损耗、电子计量装置、保管、起坡损耗、甲方混凝土工厂损耗、保险、规费、资源税、税金、风险管理、利润及其他一切费用,甲方不再就本合同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提示:综合单价中应包含的实际费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此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间内调整,调整方式为: 。
(提示:综合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间内是否调整,由签订单位自行约定,如约定调整价格的,应明确具体调整方法。)
乙方供料产地经甲方书面同意变更的,产品综合单价调整,按
XX 价格结算。如甲方不同意变更供料产地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乙方需变更供料产地,应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视为甲方不同意。
(提示:产地变化后产品单价是否调整,由签订单位自行约定,如约定调整价格的,应明确具体调整方法。)
以上数量为暂定量,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数量增减。甲方减少数量的,不属于违约;甲方增加数量的,乙方应按合同其他条款执行。。
2. 合同履行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该期限为暂定期限,甲方有权根据施工需要单方调整合同履行期限,但应提前日通知乙方。
3. 质量与技术标准
:乙方交货时随货交付相关质量证明文件,产品的检验指标能满足的要求。其尺寸、外形、重量以及允许偏差应满足的要求。材质证明书未按要求交付或者不真实的,产生的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技术标准: 。
(提示:技术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内容过长可采用附件形式)
砂的各项技术指标应同时满足以下规范标准要求:
(1)《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00)《普通砼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建筑用砂》GB/T14684-2011、《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JTG E42-2005)或业主和监理提供的技术要求、技术指标
检验项目:
细度模数: 级配:
含泥量: 泥块含量:
云母含量: 轻物质含量:
有机质含量: 坚固性指标:
硫化物及硫酸盐折算为SO3:
(2)设计要求、施工规范:级配合理、质地均匀坚固、线胀系数小、吸水率低、CL-≤%、含泥量≤2%、~、碱活性≤%。
(3)砂应选用级配合理、质地均匀坚固、吸水率低、空隙率小、粒形清洁的中砂,~;砂中有害杂质应严格按《建筑用砂》(GB/T14684—2001)控制,特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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