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实施的补充规定
常规〔2005〕28号
关于贯彻执行《常州市
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4年版)实施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市各相关部门,各建设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增强《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的可操作性,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的质量和水平,按照苏建规(2004)228号文件要求,我局结合常州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的实际,特制定《常州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实施的补充规定》,现予印发,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一并执行。
本补充规定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简称《技术规定》)的章节结构,一方面对《技术规定》中要求各市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等加以确定的内容予以明确;另一方面,结合我市实际,增加了相关条款,并在满足《技术规定》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了部分控制指标。
本补充规定自二○○五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附件:常州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实施的补充规定
二○○五年九月一日
常州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实施的补充规定
二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1、:2、“城市新区、旧城区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调整为:
旧城区范围:北至沪宁高速、南至长虹路、西至龙江路、东至青洋路及戚墅堰老城区、戚机厂。(戚墅堰老城区范围:北至沪宁铁路、南至312国道、西至丁塘河及运河、东至沿江高速)
新区范围:旧城区以外区域。
三 建筑管理
1、、、:
(米)
建筑高度
山墙间距
建筑高度
小于35米
35米及以上-50米
50米及以上
-75米
大于75米
小于35米
13
15
18
20
35米及以上-50米
15
15
18
20
50米及以上-75米
18
18
18
20
大于75米
20
20
20
20
2、“建筑间距……具体规定。”调整为“建筑间距范围内有公共道路、公共绿地、河道的,公共道路、公共绿地、河道部分是否计算在离界距离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让道路红线、退让绿地绿线、退让河道蓝线的要求及遮挡方位等因素具体规定。”
3、“地下建筑物……3米。”调整为“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埋深(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的距离),在确保施工安全和市政管线敷设要求的前提下,其最小退让距离为5米。”
4、:
围墙的离界距离,,新区不小于1米,相邻地块之间的围墙可设在地块分界线上。
5、: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距离(米)
建筑高度
后退距离
道路宽度
小于24米
24-50米
大于50米
40米及以上
快速路
20
20
20
交通性主干道
15
15
20
生活性主干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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