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坠落高度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坠落半径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范围,称为坠落半径(R)。
2 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
高处作业的分级
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R为2m。
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R为3m。
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R为4m。
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R为5m。
高处作业的类别
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
特殊高处作业
在阵风风力为6级()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一般高处作业
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3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凡参加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医生体检合格,方可进行高处作业。对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视力和听力严重障碍的人员,一律不准从事高处作业。
凡参加高处作业人员,应在开工前组织安全学习,并经考试合格。
参加高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要求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衣着符合高处作业要求,穿软底鞋,并要认真做到“十不准”:一不准违章作业;二不准工作前和工作时间内喝酒;三不准在不安全的位置上休息;四不准随意往下面扔东西;五严重睡眠不足不准进行高处作业;六不准打赌斗气;七不准乱动机构、消防及危险用品用具;八不准违反规定要求使用安全用品、用具;九不准在高处作业区域追逐打闹;十不准随意拆卸、损坏安全用品、用具及设施。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要制订安全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必须要交底,而且参加交底的人都要本人签字。
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对带电、重要危险性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制度。
施工人员要坚持每天下班前清扫制度,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吊装施工危险区域,应设围栏和警告标志,禁止行人通过和在起吊物件下逗留。
夜间高处作业必须配备充足的照明。
安全带必须系挂在固定物体上,要高挂低用,必须高于腰部,严禁使用任何代替物代替安全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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