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局低收入农户集中村、低收入农户联系帮扶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帮扶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设立帮扶资金的目的是通过资金扶持,改变联系低收入农户集中村等贫困村的落后面貌、改善低收入农户生产、生活条件,提高低收入农户收入水平,帮助低收入农户脱贫致富奔小康。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三条帮扶资金来源包括局统筹安排资金、干部捐助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
第四条局统筹安排资金视联系低收入农户集中村的实际项目和低收入农户的实际需求确定,原则上每年安排资金总额不少于每年干部个人捐助资金总额。
第五条干部捐助资金坚持自愿原则,建议处级干部每年捐助资金不少于1500元,实职正科级干部每年捐助资金不少于1000元,实职副科级干部每年捐助资金不少于800元,其他干部职工每年捐助资金不少于500元。
第六条社会捐赠资金由捐赠人自愿捐赠。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七条帮扶资金重点用于联系低收入农户集中村和低收入农户,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比例用于非联系贫困村、贫困户。
第八条帮扶资金使用范围:
(一)单位统筹安排资金和干部捐助资金,重点用于帮困助学、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科技帮扶(优良品种的引进、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及培训等),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
(二)社会捐赠资金根据捐赠人意见专项使用。
第九条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
(四)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五)大中型基建项目;
(六)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汽车、手机、传呼机等);
(七)小额信贷及其他形式的有偿使用;
(八)其他与帮扶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四章资金申请与管理
第十条低收入农户集中村帮扶资金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帮扶村明确拟申请帮扶项目后,形成书面报告,报所在乡镇确认后报局帮扶领导小组审查;
(二)局帮扶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提出帮扶资金初步分配方案,报局帮扶工作分管领导审定后报局长审签;
(三)局帮扶领导小组根据通过的帮扶方案按规定程序拨付帮扶资金。
第十一条低收入农户集中村帮扶资金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低收入农户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联系干部提出帮扶申请,经联系干部实地调查并报经所在小组同意后报局帮扶领导小组审查;
(二)局帮扶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提出帮扶资金初步分配方案,报局帮扶工作分管领导审定后报局长审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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