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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案件信息管理办法-地方司法规范.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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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案件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中的案件信息管理,推进案件信息管理规范化建设,确保案件信息的准确、完整、规范、及时、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北京市法院案件信息管理应充分发挥反映审判执行工作情况,开展案件信息咨询,提供案件信息决策,进行案件信息监督的作用,提高法官执法办案水平,方便当事人诉讼,促进审判公正、效率和效果全面提升,推动北京市法院工作科学发展。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的案件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北京市法院案件信息管理应坚持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原则。
第二章案件信息与标准
第五条案件信息是指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进行诉讼活动所形成的各类信息的总称。
第六条北京市法院案件信息由个案信息和综合信息构成。个案信息包括单个案件从立案、审判到执行等诉讼过程的全部案件信息项、裁判文书、卷宗材料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综合信息包括各类案件的统计汇总信息、裁判文书库、审判分析、决策咨询及其他相关信息等。
第三章信息采集与质量控制
第七条北京市各级法院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完整准确、逐级负责的原则采集案件信息。
第八条北京市各级法院应当利用基于网络的信息采集平台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认真做好案件信息采集及相关组织工作。
第九条北京市各级法院应当建立案件信息采集质量保障制度,确保案件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一致。
第十条北京市各级法院应当建立案件信息校验及更正审批制度,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下级法院应当按规定及时报送案件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上级法院对于与下级法院有关的案件信息,应当及时反馈。
第四章信息统计与分析
第十二条北京市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法院案件信息的分类统计与汇总工作;北京市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本法院案件信息的分类统计与汇总工作。
第十三条北京市各级法院应当建立以全面调查为主,抽样调查、重点调查为辅的案件信息调查方式,开展专项审判调查活动。
第十四条北京市各级法院应当开展案件信息调研分析活动,以案件信息统计数据为主要依据,加强对审判运行态势及审判执行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分析,及时总结审判执行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审判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北京市各级法院应当充分利用案件信息统计数据资源,探索审判执行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变化之间的关系,预测案件发展趋势,为科学决策、完善立法、审判管理提供信息支持。
第五章信息使用与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北京市法院案件信息由各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按管理职责和权限授权使用和发布。未经授权,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发布。
第十七条使用本法院的案件信息,需向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方可授权使用;使用全市法院的案件信息,需首先向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由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层报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方可授权使用。
第十八条北京市各级法院应当建立案件信息发布制度。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须明确信息发布的方式、渠道和时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需要阶段性保密的案件信息,必须加强管理,在正式发布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
第六章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北京市各级法院应当建立健全综合安全保障体系,确保案件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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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zhangbing6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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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9-24